扎实开展执法检查 促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扎实开展执法检查 促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 发布日期:2022-09-20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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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是事关传承民族文化的大事。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监督实效,全面了解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经费、机构及人员落实情况,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积极促进我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画好“路线图”  保障工作有序性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更好地保护城市文脉,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全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会议,通报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工作方案》。此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依法履职情况;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实施和修改完善法规的意见建议。检查方式采取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查与执法检查组检查相结合、召开座谈会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活动从4月至10月,分为部署自查、检查抽查、总结审议、跟踪督办四个阶段。

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执法检查工作,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

会议强调,要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主动接受监督,共同把执法检查做细做实;要完善市区人大工作联动机制,各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协同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落实“任务书” 力求检查实效性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6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执法检查工作汇报会。会议听取了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等部门关于《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成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作了交流发言,并围绕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扎实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明确责任,列出重点清单和重点项目,明确专人专班、专门机构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监管,实行全项目、全周期管理,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能彰显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树华率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赴长江文明馆调研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先行区建设情况。

胡树华指出,武汉创建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先行区,要抓好统筹谋划,充分挖掘长江文化底蕴,结合“一桥两山”这一世界级的长江文化景观,充分彰显具有武汉特色的长江文化。要突出重点项目,要充分利用好长江文明馆这个现有的金字招牌,将长江文明馆作为创建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先行区的重要基础和抓手,打造一个走向世界的长江文明馆。要抓好专班建设,要尽快建立专班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团队,抓紧推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先行区创建工作。

 

坚持“一盘棋”  实现文物保护规范性

武汉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当前城市现代化步伐越来越快,旧城改造速度亦越来越快,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让文物活起来,让文物传承下去,是武汉市实现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道“必答题”。

7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江岸区、江汉区,开展《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文旅局关于《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汉口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咸安坊修缮保护的现场,以及汉口水塔保护利用情况和《新华日报》社大陆里旧址保护现状。

检查组指出,要认真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对不同的文物保护对象,开展针对性地保护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全市一盘棋”,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不断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

明确主体责任,打好文物保护“组合拳”。《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要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转,加大经费投入是必要举措。《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以法治力量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为赓续城市历史、坚定文化自信作出了人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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