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为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为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武汉人大
    作者: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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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大工作制度,9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后文简称“规则草案”)。9月1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该规则草案。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常委会会议议事准则、组成人员的政治要求;为充分反映监察体制改革、党委和政府机构改革后有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增加相关内容;在强化常委会会议的规范性、提高审议质量等方面,就会风会纪、议事程序等作出新规定。

 

总结实践经验 填补议事规则空白

2019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制定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议事规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多年来,我市在人大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填补我市人大会议议事规则的空白,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不断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将其列入2021年“人大机制创新”专项改革计划。常委会党组针对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将建立人大会议规范性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遵循依法办事原则 立足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2月启动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由常委会主任胡立山任组长,常委会副主任何艳、秘书长许甫林任副组长。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工作,多次听取工作专班关于规则起草情况的汇报,参与对规则草案内容的研究,提出指导意见。根据领导指示,工作专班在前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规则草案。

为落实好起草工作,工作专班着力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二是总结我市人大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成果,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四是处理好与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规则草案形成后,起草工作专班多次进行逐条研究,并征求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事任免委员会及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对规则草案作了修改。

 

规范议事程序 着力提升审议质量

9月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规则草案。工作专班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对规则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规则草案。

本次会议审议后,工作专班将根据审议意见对规则草案作进一步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并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市人大代表和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许甫林建议,在11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以市人大常委会议案的形式提请2022年初召开的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规则草案第二章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相关准备工作的各项要求,如常委会决定并公布会议召开的日期,在会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此外,对会议纪律、会议公开及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作了规定。

针对第三条“遇到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前、推迟召开会议”, 涂家顺委员建议,明确提前、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由谁决定,怎么决定和公布。针对第九条,他提出,团长不在的情况下也有,副团长能否受团长的委托代为履行职责需要加以明确。

规则草案第三章规定了议案提出和审议的主体、程序及有关要求。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大会作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大会议案进行督办。”这一规定来源于我市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有助于提高大会议案办理实效,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规则草案第四章中对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及审查计划、预算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审查计划和预算包括了会前的初步审查、大会期间的审查及会后对部分调整的审查,对审查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基本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大会进一步做好计划、预算审查工作,更好地行使财政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就第三十六条中谈到工作报告未获批准的问题,魏怡平委员指出:条款怎么才是未获批准,要有一个前置条件。如未获批准,首先提出将整改情况报告下一次会议,然后提出可以授权常委会。在次序上要注意及时性,报告未获批准是很大的事,这个条款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规则草案第六章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的有关内容,要求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作了具体规定。第七章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调查报告的运用等作了相关规定。

关于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由于已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则草案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另外,由于每次大会通过的选举和表决办法都会对选举工作程序作具体规定,规则草案只对大会选举和表决事项的重点内容作了规定。

此次制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推进了人大制度建设,将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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