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助力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推进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助力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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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协同立法作为立法领域的新事物,通过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满足区域改革发展的共性需求,对于落实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加强与城市圈各市人大的协同、协商和协作,积极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以法治力量助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辐射引领带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把握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发挥地方立法对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开展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研究解决区域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建立相对统一、相互衔接的法规制度,可以发挥法治的最大效益,更好地引领和推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

探索推进协同立法工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好协同立法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把握好协同立法的权限边界;三是坚持求同存异,把握好协同立法的核心关键;四是坚持先易后难,在选择协同立法项目时,优先安排调整对象相对单一、利益关系相对简单、共性需求关联性高、群众呼声强烈的立法项目,确保协同立法接地气、真管用、可操作。

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推进机制,不断提升协同立法质量和效率

第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工作层面联席会议,由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轮流召集,主要讨论立法协同的日常工作;协调层面联席会议,由九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在每年的区域协同立法联席会议召开前召集,重点商讨协作思路、内容和举措,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决策层面联席会议,由九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协同立法的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协同立法成果。

第二,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对引起兄弟城市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及时通报立法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吸纳情况。

第三,建立立法计划协同机制。相关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各自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互相通报有关编制情况。对共同关注的重点立法项目、关联度高需要协调推动的立法项目,要尽可能同步安排起草、审议、表决。

第四,建立学习交流机制。采取日常沟通、定期交流、专题协商、走访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重要立法信息,共享立法联系点和工作平台。

第五,建立法规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对与区域协同发展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立、改、废。

 

聚焦区域协同立法重点领域,促进立法决策与城市圈同城化发展有效衔接

区域协同立法应积极对接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坚持“9个城市就是1个城市”的理念,按照应勇书记关于规划同编、交通同网、科技同兴、产业同链、民生同保的区域协同发展总体要求,聚焦同城化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在以下五个领域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一是按照规划同编的要求,推进规划领域协同立法;二是按照交通同网的要求,推进交通一体化建设领域协同立法;三是按照科技同兴的要求,推进科技创新领域协同立法;四是按照产业同链的要求,推进产业领域协同立法;五是按照民生同保的要求,推进公共事业领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从全国范围看都还处在试验探索阶段,武汉城市圈更是刚刚探索起步。综合前期调研了解的情况,在交通、生态等领域开展协同立法的条件相对成熟一些,并且有了初步的共识,因此,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后,相关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轨道交通、湖泊保护开展立法调研,必要时联合出台法规性决定,为下步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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