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人的生命源泉,是一座城市的生命线,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城市供水用水的安全和质量,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
2012年修改后实施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武汉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进度要求,供水设施维护,水源水质保护等问题,都制约着城市供水的发展。
9月15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再次修订后的《武汉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一审。
武汉市现有50家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已经覆盖全部城镇区域和绝大部分农村区域,极少部分偏远农村地区也通过农村供水设施予以覆盖,城乡供水一体化融合度不断加深。
《条例(草案)》将城乡一体化列入武汉供水用水基本原则,不再区别规定城市和农村供水用水规划、建设和管理。主张因地制宜开展供水设施建设,在土地、财政方面支持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均质的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公共供水设施不能延伸服务的偏远农村地区,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打井、引流、建蓄水池等多种措施建设农村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
《条例(草案)》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明确了供水安全保护区禁止从事的事项,包括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沟)、挖砂、取土等作业项目。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明确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水质监测、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检查监督供水单位执行国家标准等方面的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饮用水源是重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每月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用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要求其每日对外公布监测信息。全面细化了供水单位在保障水源水质安全方面的责任。
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条例(草案)》较现行《武汉市城市用水供水条例》中关于暂停供水的时限进一步缩短,明确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门篇幅阐述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响应程序。
《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村供水则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本次修改将二次供水管理单独设立章节,总结了我市多年来二次供水管理的经验。明确了修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情况,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在二次供水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检测水质1次、每季度清洗消毒储水设施1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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