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齐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短板,强化法治保障,9月15日,《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草案)》提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多年来,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但是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重查处、轻控制”思想根深蒂固,相关管控措施不完善、不精准,违法建设控制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已经成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瓶颈,影响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条例草案共五章40条,其中明确定义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3种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在工作实践中,不少违建者利用“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的“空子”,快速抢建造成既定事实,使违建“在下达执法文书中长高”“在投诉中建成”,从而达到与政府讨价还价所谓“补偿费”的目的,既增加拆违难度也大大增加拆违成本。
条例草案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建立违法建设的快速查处机制,包括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立即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等。
同时,对于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要由法定部门先进行技术认定,再确定后续处罚。
违法成本低,是造成违法建设屡拆屡建、屡禁不止甚至有组织有规模违建的重要原因。违法建设重在事前控制,一旦形成后果,即使能够拆除,也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条例草案提出,用多项措施提高违法行为成本,使其“不敢违建、不能违建、不想违建”。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法建设及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网签申报。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已登记的不动产附有违法建设并立案查处的,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违法建(构)筑物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社会单位协助控制违建,不能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违法建设及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提供经纪服务。
为确保立法的权威性,条例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办理服务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违法建设及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提供经纪服务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劝阻并报告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征收土地工作中,部分房主抢时间违规建房、种房,以获得更多征收补偿。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时,对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决不让违建者获利。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物品保管、处理、提存等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信息,记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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