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武汉市民的“朋友圈”频频被蓝天白云刷屏,网友戏称这是最美“武汉蓝”。市民用手机拍摄“大片”,效果丝毫不逊色西藏、云南的美景。
为了这片最美“武汉蓝”,武汉人大立法助力。《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与2015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等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
2015年,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6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约占环境空气污染总量的30%,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2019年3月,全市机动车翻了一倍,保有量已达322.5万辆。
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使得大气污染向燃煤污染与移动污染源排气污染复合型转变,移动源对PM2.5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较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重点,特别是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主任李立桥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源,国家和一些地方都加强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监管。”
因此,条例中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为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陈祖华指出,“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气污染物防治范围,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同时明确,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进行了规范。通过开展编码登记,实行身份证管理。”李立桥认为,条例填补了我市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上的空白,将对全市的环境改善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其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同时对于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情况,规定了相应处罚。要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的规定,条例相应作出重大修改,取消部分监督管理要求,改革了监督管理机制、调整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方面,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鼓励其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让车主办理检验更便利,检验机构按市场规律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介绍。
条例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将原条例“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粘贴在规定的位置”的规定删除。车辆排放检验成为车主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一并进行,不再需要车主单独办理。
条例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营,作出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上路车辆一般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往遇到排放超标问题时执法难到位。” 李立桥坦言,新条例的出台将极大改变这种尴尬局面。
条例改变原条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的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还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而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符合武汉执行的排放标准,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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