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既不失职,又不越位,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时的一个难点。2002年以来,围绕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主题,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大胆创新,主动作为,探索出一条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开展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
1999年,武汉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成为许多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及最多的关键词。
此后两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每年接到的信访件中,有50%以上均涉及司法机关办案质量。
一时间,“加大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力度”成为代表和选民的一致呼声。而“顺应民意”也正是市人大常委会起步探索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主要动因。
彼时,监督法尚未出台,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司法机关作为一项新课题,也面临诸多质疑,比如要不要查阅具体案卷?查出问题该怎么办?会不会有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之嫌?
对此,曾担任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任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蔡仲玉一语中的:“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好与坏,是从一件件具体案件办理质量的优与劣中反映出来的,脱离具体案件谈执法质量,显得十分苍白。”
这番话仿佛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指明了方向。随后,在调研了各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这项工作的各种探索与实践之后,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听取市公检法三机关关于8类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列入当年监督工作议题。这8类案件包括上年度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和再审的案件;市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和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市公安局应立案而未立案,经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报捕未被批准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均表示,将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提高执法质量。
2003年,在归纳人大代表的意见,结合信访反映的问题后,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10类案件为检查的重点: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市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决定不批捕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市公安局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刑事拘留后未报捕的案件、批捕后未移送起诉而作其它方式处理的案件。
此外,办案质量检查在听取公检法三机关的汇报同时,还增加了抽查司法机关已经审结案卷的环节。
为解决检查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成立领导小组,并从区人大常委会和市公检法三机关中抽调了部分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组成三个阅卷小组。这次检查采取以公检法三机关自查为主,市人大常委会抽查为辅的方式,既不大包大揽,也不放任不管,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自身的作用。
2004年,检查的重点锁定8类案件:市公安局确定检查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三大类案件;市检察院重点检查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批捕后作不起诉、撤案处理及起诉后被判无罪,自侦案件作撤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起诉后被判无罪三大类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检查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国家赔偿二大类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强调,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是办案质量检查的一道“红线”,检查中所涉及的案件必须是上年度已经办结的案件。这种被称之为“类案监督”的方式,查找出了执法工作中的不足,深受司法机关的欢迎。不仅如此,市、区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积极联动,推动了全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效果明显。
经过三年多的摸索与实践,2005年7月,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规定,市公检法三机关每年上半年应当检查其上年度办结案件的办案质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检查情况报告。此外,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进行指定检查和调卷抽查。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报告时,还要进行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的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公检法三机关须在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为增强监督市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的针对性、实效性,2011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原决议。
修改后的决议规定:市公检法三机关每年应当检查上年度办结案件的办案质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则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
2018年7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2017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201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本年度市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办案质量检查工作为抓手,在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保证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确保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合法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形成了一整套较为严谨周密的检查方法。通过开展单位自查、组织人大代表公开评议和参与检查、现场抽查、检查专班集中评查、提请常委会审议、整改意见反馈督办,同时督促市公检法三机关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进公正司法,为武汉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