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决定:为创新改革“撑腰”
人大决定:为创新改革“撑腰”
  • 发布日期:2019-11-19
    来源:武汉人大
    作者:谭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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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2015年9月,武汉被列为全国8个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区域之一,承担探索系统创新改革、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使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成为“热门”词汇。

如何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特别是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提供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保障和法治环境?

按照市委要求,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调查研究工作。2016年3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到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实地调研;组成4个调研组分赴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成都、杭州、济南等地考察学习,形成综合调研报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随后,常委会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市发改委、科技局、法制办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负责人,部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界、科技界部分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市纪检(监察)、政法、组织、改革办、公检法等单位意见,并于5月3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6月上旬,又发函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36位市领导、50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13个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并收集了248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半年的调研,2016年7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在武汉市被纳入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创新、深化改革者“撑腰”的重大举措。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贾耀斌介绍:“在全国同类决定中,我市首次将‘宽容失败’明确在标题中表述,体现出鼓励创新的决心和力度。”

《决定》包括引言和20条正文内容,总计约3600字。《决定》切中“痛点”,针对我市全面创新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动力不足、突破瓶颈不力、统筹协调不够等突出问题,通过宣示性的表述以及激励措施的规定,表明鼓励和支持创新改革的态度,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明确创新改革的法治路径,解决创新改革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建立容错机制,解决创新改革的后顾之忧。

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容错免责规定大多限于党员干部不同,《决定》注重容错对象的多样性,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将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等创新主体一并纳入,作出了在创新改革决策、科研、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方面错失行为的免责规定。

《决定》还特别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失误但尽责者,不追究责任,这为保障被追责对象的合法权利作出相应规定。

《决定》明确规定了容错界限的“三个区分”: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区分开;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将为推动创新发展的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决定》强调“宽容失败”,并不是不问责,而是为了增强责任,督促担当精神。

为激励创新改革,《决定》还鼓励自主建立创新改革的激励机制。

面对《决定》出台,武汉各界人士普遍给予认可并受到鼓舞,认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有诸多亮点:“一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态度,完善了激励、保障创新改革的制度措施,有利于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激发创新改革动力;二是正确处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明确了创新改革的法治路径,保障创新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建立完善了多方面创新主体的容错免责机制,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利,解决创新改革者后顾之忧问题,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决定》对于优化我市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作用将愈发显现。”

时任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指出:“武汉的发展,仅仅靠经济创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体制机制的创新,以及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和氛围,特别是对创新失败者的宽容、尊重。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是一朝一夕。《决定》的出台,是一个重要的起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切实行动,把《决定》贯彻好、执行好,为我市全面创新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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