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指出,控烟立法作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改善公共场所环境质量具有积极作用,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举办前夕,制定该《条例(草案)》十分及时和必要。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充分吸收了我市控烟工作中的实践成果,借鉴了先进城市立法经验,总体上适当、可行,符合立项论证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烟草和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了第一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一国际性公约标志着烟草控制已经走向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全球控烟,中国也是签约国之一。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至今,国内已有20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控烟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
实际上,早在1995年,武汉市就出台实施了《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全市控制吸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人们对建立无烟环境呼声的高涨,仅依靠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控烟管理工作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控烟立法于2019年被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
今年以来,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会,有关法学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3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14次全体会议,及时审议了《条例(草案)》。
用立法形式约束吸烟行为、控制烟草制品,将为保护市民健康、树立武汉形象,打造一张健康、文明的城市名片。在16日、17日的分组审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条例(草案)》,审议焦点集中三方面。
——哪些地方不能吸烟?
《条例(草案)》将控烟场所分为三类:一是室内禁止吸烟区,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等。二是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等。三是限制吸烟区,有歌舞厅、卡拉OK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按摩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飞机场、码头室内区域。
《条例(草案)》还借鉴外地经验,为吸烟点的设置规定了条件。如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
“控烟的场所需要着重研究!”孙天文委员指出,一些室外公共场所,尤其是旅游景点,有的很小,有的很大,如何科学界定控烟范围,需仔细斟酌。
针对禁烟区和限烟区的划分,魏怡平委员建议,法律表述上应更清晰,一是室内场所原则上都不允许吸烟;二是限制吸烟区应明确可设置吸烟区,除吸烟区外不能吸烟;三是明确室外应该严禁吸烟的区域;四是明确可设吸烟点的室外区,这样既清晰也便于操作。
柳新委员建议,有必要界定一下限制吸烟区的面积标准,比如不超过经营面积的30%或50%来进行划定,这样有利于逐渐过渡到下一步全面禁烟的阶段。
——违规吸烟谁来管?
控制吸烟,每个人都有劝阻权,《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吸烟者不听劝阻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投诉举报;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监察、宣传、机关工委、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完善监督投诉制度,建立全民举报奖励机制,明确规定“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吸烟患者提供简易戒烟服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规范纳入单位职业规范要求等。
陈祖华委员针对《条例(草案)》中提到的多部门共同监管提出建议,烟草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宣传、支持控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在辖区开展控烟工作,但具体怎样发挥作用,需要法规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刘义红委员建议,控制吸烟、禁止吸烟并不是倡导性的,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职责。建议建立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共同负责的机制,让政府职责有所体现。
“吸烟真的有害健康。”作为一名医生,王萍委员认为,现在每个医院,特别是大型三甲医院都开设有戒烟门诊,大部分开设在呼吸内科,同时兼有戒烟门诊的功能。控烟教育不仅是针对患者个人,也是对全社会宣讲,应提前介入,将吸烟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违反规定怎么罚?
为保障立法有效落实,《条例(草案)》对违法责任的追究拟作出规定: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限制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禁止吸烟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发、赠予烟草制品等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适当提高罚款标准,才会有威慑作用。”王弘岗委员认为,对违规吸烟处“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的罚款额度偏低,建议提高到至少100元;另外,把香烟卖给未成年人是很严重的事情,只罚100元的处罚力度也偏轻,建议提高标准。
方道茂委员也认为条例草案处罚太轻,“吸烟引起的健康问题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医疗费用。”他建议,对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应对拒不改正的,进行50000元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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