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2019年3月19日公布,4月15日起开始施行。自此,武汉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平台,是发挥区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有效监督基层国家机关的前沿阵地,为推动我市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各区人大街道工委在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上不尽相同,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有专职的,也有兼职的;人员配备上,有的区有、有的区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的仅限于开展几次代表活动,有的甚至没有开展活动,工作运行不够规范,难以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市委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街人大工作,加强街道人大组织建设,用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和上位法的规定,回应和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开展工作、取得实效,很有必要。
条例共十四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机构性质和领导体制、组织建设、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以及机构关系、服务保障等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对象,保障人大街道工委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条例第一条即明确了立法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关于性质和领导体制。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
关于职责定位。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的八项工作职责,涵盖以下方面: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服务代表联系选民和执行职务;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协调和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等;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选举等工作。
关于组织建设。一是机构设置。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二是主任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关于人大街道工委议事规则。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的参加对象、会议内容;第七条规定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第八条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制度,包括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关系;第十条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参加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会议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人大街道工委的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既有利于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又有利于调动街道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有助于实现“三个促进”。一是促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更好发挥;二是促进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三是促进人大代表作用更好发挥,对全市基层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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