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层治理减负、赋权、提能
为基层治理减负、赋权、提能
  •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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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出台前后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治理的关键和基础,但“有职无权”“负担沉重”的呼声,一直困扰着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深入开展。2017年3月,武汉市着手修订《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减负、赋权、提能是修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

历时一年,经多方论证,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修订后的《条例》,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得好!的确在一定程度实现了我们减负的愿望。”细读《条例》的内容,江岸区从事多年基层街道工作的吴永东感叹道。

“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更集中、明确,保证重要任务得到执行。”据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街道办事处职能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但因人员、能力所限,街道办事处履行重要职能的效率、效果受到影响。因此,《条例》重新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能。

《条例》一方面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主职主责,即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统筹辖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统筹社会管理、指导基层自治等职责。其中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机构或者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务晋升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等。

另一方面,《条例》实施“减负”规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公布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力、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清单,确保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职能明确、固化。

街道办事处“有职无权”一直是街道管理的“痛点”。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的机构或者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务晋升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新条例还吸收了“网格化”管理的经验,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

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方面推行社区共治和基层自治,也是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

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之下,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是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能之一。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织和居民(村民)等参与社区(村)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社区志愿者等依法开展活动,扶持社区(村)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和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发展。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居民(村民)自治体系,在人员、经费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针对业主大会难召开、业主委员会难组建等社区治理难题,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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