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引入评估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引入评估机制
  • 发布日期:2018-10-16
    来源:武汉人大
    作者:彭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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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从8月1日起,在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否则就要受罚!这是刚刚实施的《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城市建设发展所定下的新规矩。这也是我市首次将强制性评估机制以立法形式引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灾害频发催生立法

武汉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气候复杂多变,属于气象灾害频发区域,暴雨、干旱、大雾、霾、雷电、大风、高温、冰冻等气象灾害频繁交替发生,由其引发的洪水、内涝、旱情等衍生、次生灾害也较为严重。

据数据统计,近年来,全市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达到70%以上,给我市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影响。

武汉市历来十分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2013年,市政府曾制定《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并以政府令第240号公布,为我市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及应急等提供法制保障。此后的五年里,武汉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投入力度,气象灾害防御、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

“但随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渐突显。”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陈祖华认为,防灾减灾意识不强,存在重建设发展、轻气候生态,重救灾、轻防灾现象;防御设施建设不到位,基础工作存在薄弱环节;防御体系、管理体制、应急机制不完善等,是困扰当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三大主要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结合武汉市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从政府令“升级”为地方性法规,也意味着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拥有更坚实的法制保障。

 

立法突显武汉特色

正如《条例》名称所示,预防灾害是整个法规的核心部分,因此《条例》在第二章、第三章重点规范了气象灾害预防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以及气象信息的共享、发布、传播等内容。其中,立法者结合武汉气象灾害发生特点,在立法中充分突显出了武汉特色。

在《条例》第十四至第十九条中,着重针对暴雨、大雾、霾、大风、高温、冰冻、雷电等我市常见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比如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暴雨天气预测信息,水务部门应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在涵洞、低洼路段等设置警示标识;据气象主管机构的霾天气预测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减少霾的发生;据气象主管机构的高温天气预测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据气象主管机构的冰冻天气预测信息,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道路结冰防范,采取除冰融雪措施,供水企业应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工作,确保冰冻条件下供水设备和管网正常运行。

此外,《条例》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还规定:市、区政府要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山区、湖区、景区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监测站点,提高气象监测设施智能化水平;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系统。

 

重大项目须经论证

伴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被俗称为“环评”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性已越来越深入人心,许多城市早已将“环评”列为投资项目的一道准入门槛。随着《条例》的施行,在武汉市新建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又要再加一道:气候可行性论证。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于拒不履行论证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

事实上,早在2013年的《办法》中,就曾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活动的管理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

“但政府性规章并不具有强制性,且法律效力低,约束力小。”陈祖华说,这次通过立法再次明确,无疑将使得相关职能部门在今后的执法中更有底气。

“在国务院最新一轮的行政审批改革中,已经加入了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强制性评估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正是这一要求在武汉市落地的具体体现。”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副处长张茜认为,对于夏季常年刮西南风的武汉市而言,实施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不仅仅有利于科学规划城市布局,畅通城市风道,更重要的是让武汉市在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迈出崭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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