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编号:455
代表姓名:刘金萍 龚 明 尹寿山 张经六 彭建设 高训禧 袁胜友 王明杰 姚志华 阮惠恩 张良雄 李永宽 曾庆喜 孙 怡 张建华 孙怀玉 罗友松 周新男 周敬农 王凤梅 周文轩 吕金芝 郑仁明 施占秀 吴述胜
事由:关于尽快出台武汉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议案
内容:
生育保险是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共同组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五大险种之一,既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是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由于女职工生育期间不能参与劳动,如果要用工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人工成本,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多用女工的客观原因之一。而妇女生育不仅仅是其个人行为,同时也是社会行为,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实现。生育所带来的风险不应仅由妇女个人、家庭或某个企业来承担,生育劳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和合理的补偿。生育保险就是把单个企业的负担转化为均衡的社会负担,从而减少了用工单位的后顾之忧,使用工单位能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保证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同时,生育保险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提高生育质量,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国策的落实。
劳动部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湖北省劳动厅1995年8月下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目前,上海、大连、青岛等18个城市已实施生育保险政策,省内的黄石市等城市也已建立生育保险。截止2002年度,全省已经有182.7万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但令人遗憾的是,武汉市至今还未出台生育保险制度,这与武汉市的湖北首府、华中地区特大城市的形象极不相称。我们了解到,在现实中女职工“生了孩子,丢了工作”的现象仍相当严重。有的单位明确要求女性职工不许结婚,或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许生孩子。尤其是在不少私企和个体企业,用苛刻的用工条件隐性剥夺女职工生育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恶劣事件。在国企或集体企业,不少单位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但是医疗保险项目并不包括生育费用,大量出现了生育费用医保不保、单位不报销的问题,使得武汉市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实际上处在向后倒退的状况。据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今年5月对武汉市妇女发展“十五”规划2002年的统计结果,武汉市城镇单位女职工人数达72.02万人,其中参加养老、医保、工伤、失业保险的都有相当比例,而生育保险栏完全是空白。如果不及早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将难以完成“十五”规划任务。
去年10月武汉市第十次妇女代表大会上,如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成为讨论热点。代表们纷纷呼吁,只有尽早出台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我们综合广大妇女的意见,提出以下建议:
1、2004年将生育保险制度作为政府规章正式出台实施。近年来,劳动部门、工会、妇联等都在关心生育保险问题,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且其他四大社会保险险种都已经实施,有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出台生育保险政策应该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鉴于出台地方法规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广大群众对生育保险的呼声迫切,刻不容缓,建议政府部门先出台正式的政府规章。通过实施规章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为人大立法创造条件。
2、市人大常委会将生育保险制度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在政府规章实施的适当时间正式颁布立法。生育保险是关系到社会文 明与进步,体现国家对妇女人权的保障的重要制度。建议将生育保险立法尽早纳入立法规划,为该法的出台确定明确的时间,使女职工生育权保护尽早做到有法可依。
3、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规章出台后保证实施到位。生育保险的实施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保证保险费用征稽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单位不愿意参保、交不起保险费等等困难。建议劳动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保证生育保险的收缴、赔付渠道畅通,同时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生育保险的重要性。各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发挥协调和督促的作用。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发挥生育保险的巨大社会作用。
承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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