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议案(2003年)
关于建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议案(2003年)
  • 发布日期:2007-01-13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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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编号:037

代表姓名:张 敏 陈春兰 舒治江 方道元 彭兆安 刘 平 龚云卿 韩 飞 李祥凤 肖大银 茅昌连 贺国华

事由:关于建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议案

内容:

1、党的十六大报告第四部分第六条:“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武汉作为全国内陆最大的中心城市,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已达到较高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3、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居民户口的区别将逐步取消,同时,城市低保制度已全面建立,因此,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势在必行。

解决方案:

1、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97年出台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2、按照城市低保管理的模式,实行居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严格申报和审批的程序;

4、全市统一农村低保标准(拟每人每年800元);

5、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参照城市低保的办法,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比如:江夏区1997年至2000年已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每年享受低保的对象有2680户8737人,年支出低保金245万元,只有少数地理位置好、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落实到位。2001年因区级财政困难,这项工作被迫停止。

6、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为低保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教育、卫生、土地、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为享受低保的对象减免相关税费。

承办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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