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编号:016
代表姓名:薛洪源 弓跃峰 李海清 夏象国 李俊桥 张本满 陈小红 王永海 刘建国 熊建国 李正友 石章振 麻建雄
事由:关于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实行政府荣誉津贴的议案
内容: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和榜样。我市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为武汉市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对推动武汉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显著作用,也必将为武汉市率先建成小康社会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做出更大的贡献。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不断推进,“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将还会从全社会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和不同管理方式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大量涌现。但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武汉市所实施的《关于恢复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武工[2000]19号)已经很难实施。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崇尚劳动的良好风气,我们提出:
1、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实行政府荣誉津贴。从命名之日起直至被命名者去世之日止,按月发放。
2、荣誉津贴标准分两个档次,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享受80元/月政府荣誉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享受100元/月政府荣誉津贴。
3、对各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工作可由各级工会组织做。若因劳模失去先进性等原故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则从撤销之日起停止发放政府荣誉津贴。
承办单位: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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