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张卫国
副主任委员:胡 艺 吕友明
主任委员:张卫国
副主任委员:
胡 艺 吕友明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王 芳(女)卢 鹏刘 培李卫东李 锐宋文涛宋志奇张 元(女)张勤喜易金莲(女)胡庚松南莉君(女)夏元云彭 鹏董守芝(女)
(2019年5月22日市第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受主任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指导。
第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对社会建设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使职权,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和谐发展。
第四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该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研究、拟订、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提出关于议案的审议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监督检查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有关单位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整改报告。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进行工作监督,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开展社会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七)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社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负责及时为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文件资料,筹备组织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和调查、视察、检查活动,起草文件,做好会议纪录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
凡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建设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集体议决,议决结果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社会建设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参加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审议准备。审议发言要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
第八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请假。
第九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会议纪要,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
第十一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实效。可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调研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向组成人员通报调研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交流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意见。
第十三条 加强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各区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沟通联动,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兄弟城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方式对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市区人大社会建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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