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李天雄
副主任委员:赵学龙 叶昌金 石琳娜(女)
主任委员:李天雄
副主任委员:
赵学龙 叶昌金 石琳娜(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皮惠兰(女)严湘桃李荣勇李 毅张 玉郑承红(女)胡 勇高小健黄厚光黄 峰康 春潘青煜
(2020年9月2日市第十四届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任免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人事任免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任免原则相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四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议案,审议情况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告;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与人事任免工作有关的主任会议议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三)提出与人事任免工作有关的立法项目建议;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提出与人事任免工作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或者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
(八)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和特定问题调查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召开远程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可以邀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列席会议。
委员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出席委员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省级国家机关以及市委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
(三)因病住院;
(四)其他需请假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凡议决人事任免委员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人事任免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处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按照文件送审流程签发。
第十条 人事任免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市委组织部门、市“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交流人事任免方面的情况、信息及意见。
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本市各区人大以及兄弟城市人大人事任免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方式组织组成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委员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加强对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领导,提高办公室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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