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远松

副主任委员:程春生   王卫东   刘文杰

主任委员:孙远松

副主任委员:

程春生   王卫东   刘文杰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邓永勤(女)兰桂娥(女)向卉珍(女)李永刚

李珂静(女)张 蕾(女)陈克玲(女)岳文雯(女)

胡 丹(女)胡冬梅(女)袁惠文唐业会

陶加喜陶鸣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办法


(2022年2月24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农委组成人员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委是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农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农委组成人员在人大有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条 农委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该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涉农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涉农地方法规草案;可以提前介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地方性涉农法规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涉农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付,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关于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审议结果报告。

第八条 研究、拟定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跟踪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议案,督促议案承办部门制定议案办理方案,检查议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督促检查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涉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执法检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与市政府沟通交换意见;提交执法检查报告;整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承担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市进行的涉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期间的具体协调任务,落实所交付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农业、农村、农民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组织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搜集各方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视察、会中审议;整理审议意见;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办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其涉农的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付,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农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并回复代表。

第十五条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园林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农科院、气象局和市农业集团等涉农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依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进行专题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涉农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联系上、下级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联系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情况,搜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涉农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农委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地方性涉农法规草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对政府规章的纠正意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讨论其他重要问题,须举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农委全体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二条 农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农委全体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二十四条 非临时召集的农委全体会议,农委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议题和会议文件送交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农委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后,应当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审议准备。审议发言要突出主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

第二十六条 农委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农委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农委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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