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袁长亮
副主任委员:徐祥忠 吴 琳(女) 韩 红(女)
主任委员:袁长亮
副主任委员:
徐祥忠 吴 琳(女) 韩 红(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左双菊(女)石海云(女)印 宗(女)灯 磬肖美华(女)吴 轩何达曹张晓东陈 军黄 黎(女)曹 建童志敏(女)魏 静(女)
(2020年6月2日市第十四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该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拟定并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台湾事务和旅游等(以下简称“与委员会有关的”)方面的议案;审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
第六条 拟定或者督促市人民政府拟定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定草案。
对市人民政府拟定的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七条 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情况汇报或报告;建议并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与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进行工作监督。
第八条 调研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建议并协助常委会组织开展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第九条 协助常委会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
第十二条 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建议并协助常委会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三条 协助常委会组织开展与外国议会和对台交流交往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审议准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委员会负责人请假;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遵守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会议纪要,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侨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单位的联系。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台湾事务和旅游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交流经验,研究工作,探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密切与市人大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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