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郑 云
副主任委员:何建新 夏 鹏 彭 正
主任委员:郑 云
副主任委员:
何建新 夏 鹏 彭 正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王文平王治高王 娅(女)朱伟霖杨书平吴雪莱汪拥军汪 俊张培文邵剑波夏怀民倪红卫董骏武蔡 晴(女)
(2020年8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三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协调。
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该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第六条 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及时组织审议,并按规定要求提出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报告后,对有关单位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九条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情况的汇报或报告,建议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进行工作监督。
第十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民政府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第十三条 办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举行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调查、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提出意见;
(四)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或报告;
(五)联系委员和相关领域代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审议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对政府规章的纠正意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讨论其他重要问题,须举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委员会会议由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教科文卫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当提前向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可以以本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安排等文件。
委员会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处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是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处理委员会具体工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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