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 亚

副主任委员:廖明辉   雷 涛

主任委员:朱 亚

副主任委员:

廖明辉  雷 涛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于 群王 波(女)王 敏(女)邓爱华(女)刘本德江建荣(女)李 蕾(女)吴 惟何长才陈定开邵玉春赵 慧(女)南玉梅(女)高 林唐 斌程红霞(女)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9月30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对口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根据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或者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立法调研、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和司法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开展执法检查和办案质量检查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对口联系的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审议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情况;

(四)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依法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六)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研究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对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出席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三)参加委员会的各项表决;

(四)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每年以责任委员身份全程参与委员会专项工作;

(五)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办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做好绩效、档案、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建议;

(四)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办理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党支部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等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举行。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网络会议形式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事项,应当举行委员会会议:

(一)提出、审议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三)通过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

(四)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决定委员会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或者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采用口头表态或者举手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非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等列席会议;也可以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二)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的责任分解及实施方案;

(四)委员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章  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严守法律法规,带头遵法守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

(四)严守廉洁纪律,不得在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中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严守保密纪律,对于委员会工作中获悉的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确因下列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一)因病住院;

(二)因公出国(境)、出差;

(三)参加国家部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外事接待;

(四)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会议、活动考勤制度。每年年底,将本年度会议、活动考勤汇总情况向全体组成人员通报。


第五章  对外联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人大的指导,加强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全市各区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加强与外地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机构的交流协同。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交流,在开展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以本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文件。

委员会文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HRD.GOV.CN 2023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鄂ICP备13016931号-1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2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