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戴丰善

副主任委员:樊志宏   胡太荣   陈 斌   闵凯华(女)

主任委员:戴丰善

副主任委员:

樊志宏   胡太荣   陈 斌

闵凯华(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丁 原毛 卉(女)吕友明吕似竹(女)朱红西朱 燕(女)刘长云刘伟锋杨良勇张卫红张冬静(女)张 燕(女)彭 正雷 涛熊传东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7月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0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7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增强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提高法制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开展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其他工作,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立法、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二)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

(四)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内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组织编制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草案,组织开展有关法规草案起草、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区域协同立法等工作,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组织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研究办理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八)根据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委员会工作;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委员会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为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做好服务保障。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举行,由主任委员或者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会议有半数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送交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后,应当认真审阅文件,做好会前调研和审议准备,提出针对性强的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表决有关事项,以获得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委员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处理委员会主要日常工作,研究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议案以及其他事项。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和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法制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对立法建议项目、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全面审议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和法规草案中的矛盾焦点问题,维护法治统一,突出地方特色,注重有效管用。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介绍情况,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的汇报、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接受其工作指导,承办有关立法、备案审查工作调研和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交流。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带头尊法守法,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围绕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委员会活动主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或者活动的,应当提前向主任委员或者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法制委员会不定期通报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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