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继德

副主任委员:刘东喜   梅 林    覃 芳(女)

主任委员:王继德

副主任委员:

刘东喜   梅 林    覃 芳(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王志强王 康邓琍宏(女)付志琦刘 波孙桃香(女)李江颖(女)李宗凯李 鸣李 萌(女)邹 薇(女)张会君张翔宇罗 平徐 飞黄荷婷(女)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3月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大财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程序到位、监督有效”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相关法规案、有关财经方面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监督检查财经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初步审查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五)初步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必要时,对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六)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相关审查结果报告。

(七)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八)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九)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

(十)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十一)开展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凡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题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应当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集体议决,议决结果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职提供服务。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时间和议程应当提前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秘密。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围绕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财政经济委员会定期通报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处理委员会主要日常工作,研究需要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等文件。

第十条 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主动争取上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区人大财经工作联动,加强与外地人大财经工作交流。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库财经专家组等社会各界作用,邀请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区人大财经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新时代人大财经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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