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贵达

副主任委员:应志刚   谭刚毅   李世生

主任委员:张贵达

副主任委员:

应志刚   谭刚毅   李世生

委 员(按姓名笔画排列): 

上官莉娜(女)亢德芝(女)付明贵任伟中刘思桥孙 姝(女)余新民金和平钱忠东黄经南黄燕庆康志刚蒋兴锟程 宇(女)熊敬超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9月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实施情况,并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调研、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常委会交付的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四)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相关的议案;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的相关议案原案,并提出报告或者是否列入大会议案的建议;

  (六)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七)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与委员会有关的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或者调查报告;

  (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向常委会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承担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在常委会审议该报告后,对有关单位的改进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督促其及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十)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决定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依法审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议;依法做好其他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交办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举行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调查、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或者报告;

  (四)联系市人大代表,反映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出席委员会会议情况定期向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表决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由委员会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以以本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和信函,视察、检查、调查方案和报告,意见和建议,信息资料,工作计划等文件。

  委员会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召开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与会人员由办公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的事项向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委员会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具体办理和答复程序按照常委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联系。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对我市各区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工作,加强与外地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联系交流。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对口部门、单位的联系,在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要点和安排有关立法、监督、代表活动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鼓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开展专业交流,提高委员会集体履职能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HRD.GOV.CN 2023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鄂ICP备13016931号-1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2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