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2年2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工作,依法履职尽责。

  (一)认真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认真参加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做好会前调研和审议准备,提出针对性强的审议意见。

  (三)严肃认真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常委会会议表决结果。

  (四)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进企业、进社区(村)、进选举单位(选区)听取意见活动。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从严要求自己。

  (一)带头尊法守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三)严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严守保密纪律,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常委会工作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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