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涛等4名同志因工作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所任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涛同志辞去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马勋标同志辞去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吴大志同志辞去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潘建桥同志辞去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任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刘涛、马勋标、吴大志、潘建桥同志的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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