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667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办638件,其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向大会书面报告。其余的29件分别由下列单位承办:市委宣传部3件,市中级人民法院3件,市综治办3件,市文明办2件,市稳定办1件,团市委1件,市妇联1件,武汉警备区1件,我厅14件。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的规定,各承办单位在7月底以前均已答复代表。现将这29件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代表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10件
这10件建议是:张光德、李佐雨、范景柱代表提出的《关于市人大对武汉市执行职业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陈文锋代表提出的《关于将代表大会议案编入代表意见与建议汇编的建议》、《关于解决对武汉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监督问题的建议》,肖义华、张静茹、钟良豪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落实力度的建议》,周先胜、付爱荣、陈翠梅代表提出的《关于议案、建议办理期限适当延长的建议》,弓跃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工作中维护艾滋病人权益的建议》,刘金萍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的建议》,刘光临、陈翠梅、付爱荣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大学周边环境整治的建议》,方道元代表提出的《关于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快审、快结、快执行的建议》,许竞南代表提出的《关于武汉地区军车依法行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建议》。
二、代表提出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有14件
这14件建议包括:黄本笑、曾令良、王树根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立法任务和议案实行课题制的建议》,陈文锋代表提出的《关于将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全额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建议》、《关于成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关于解决社区安保队员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周先胜、付爱荣、陈翠梅代表提出的《关于人大代表佩证视察的建议》,魏尚春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利用工作的建议》,尹其照、何承藻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报纸可读性的建议》,刘金萍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重视武汉市家庭教育工作的建议》,李宽生代表提出的《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肖义华、舒有勇代表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摆上议事日程的建议》,范景柱、杨灿明、戴江南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民素质教育的建议》,张敏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父母进城务工后“留守子女”教育工作的建议》,刘祖栋、王红、刘文力代表提出的《关于教育市民增强热爱武汉意识的建议》,严桂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建议》。
三、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的有5件
许竞南代表提出的《关于为市人大代表开通贵宾通道的建议》,我厅答复:鉴于民航总局对重要旅客有严格定义,国内其他机场也无可借鉴先例,因此,目前天河机场不能为市人大代表开通贵宾通道。但天河机场承诺,将努力为人大代表出行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陈文锋代表提出的《关于试行准专职人大代表制度的建议》,我厅答复:目前在我市实行专职代表、准专职代表制度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意见,其他省市也没有可供借鉴的先例。
陈文锋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变审计工作报告对象的建议》,我厅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目前,在人代会上作审计工作报告尚没有法律依据。
陈文锋代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汉钢退休工人退休金问题的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因为汉阳钢厂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该厂43人要求补发、增加养老金的问题,是其所在单位内部根据其效益及相关政策自主解决的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喻俊芳代表提出的《关于武昌区法院判决书执行问题的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由于该案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表示只要有栖身之所愿意搬出居住房屋。我院与有关方面多次研究,目前仍未找到妥善解决此案的办法。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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