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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创新 依法行使任免权
2008-10-10
 

  制度建设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的基础,近十年来,武汉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以建设创新型机关为契机,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夯实人事任免工作基础,逐步建立了人事信息沟通、任前资格审查、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审议、任前调查、公示、任前供职和逐人表决等八项人事任免工作制度。这些创新,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任免信息沟通与联系制度。为了保障人事任免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任免议案能够依照法定的时间送达常委会委员审阅,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建立了任免信息沟通与联系制度。一是每年年初,将常委会工作要点及全年会次安排印发给“一府两院”,请他们提前做好议案报送的准备工作。二是不定期召开市委组织部、市法院政治部、市检察院政治部、市人事局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相互交流人事任免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市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席会议及时掌握市委人事任免信息,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会后主任及时征求人大党组成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委。

  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20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任免议案报送后,人事任免委员会首先对议案中拟任免人员的任职或免职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看其任职或免职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党政干部任用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年限、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等方面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提名人员,由人事任免委员会商请提名机关撤回提名。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就是凡是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提请常委会任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政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国际法律制度等方面。在具体工作中,还针对不同对象把考试的形式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考试内容和侧重点也不相同。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对象、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拟任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任前调查制度。就是常委会审议前,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对提请拟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拟任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不进行任前调查):听取提请机关对议案的说明;通过座谈或个别谈话的形式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查阅拟任人员所办案件的案卷等。与提请机关组织的考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人大开展任前调查主要是了解提请机关选拨任用干部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了解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勤政廉政意识、依法办案能力、公正司法水平、群众公认的程度等方面,为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提供更为全面的、详实的依据。

  委员会审议制度。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表意见,从拟任人员思想政治水平、依法履职能力、勤政廉政、群众公认以及任职资格和条件等方面进行审议。同时,委员们在任前调查的基础上,还就“一府两院”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建议提名机关撤回提名。审议后,形成委员会审议报告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拟任人员供职制度。拟任人员供职制度就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拟任人员个人经历及各岗位锻炼情况;二是对拟任职务的思考;三是对常委会任职的态度。实行拟任人员供职制度,既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思维方式、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又有利于人大及人民群众对拟任人员供职的承诺和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拟任审判和检察人员向社会公示制度。为了把住任前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拟任审判检察人员任前公示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将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自公示办法实施以来,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对拟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通过市属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应当查处的问题做到件件查证核实,从而保证了提请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的质量。这一举措,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了民主参与度,提高了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

  实行无记名逐人表决制。无记名逐人表决制度就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按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通过电子表决器逐人逐项地进行无记名表决。2004年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议案的表决,除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的表决是实行多人一次性表决外,对其他人事任免议案的表决都是实行逐人表决。这样克服了以前对某项任免事项或职务多人一次性表决的局限性,有利于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愿,尊重组成人员选择。

  以上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的质量,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意志 作者:李晓平 王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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