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仁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2008年3月4日,人事任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市人民检察院因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察长孙应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2人,批准免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人;提请任命和免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各1人;提请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5人。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批准任免,是鉴于蔡甸区、江夏区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了新的检察长人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须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任免,是根据市委组织部人事变动的任职通知,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的。同时,因工作调整和到龄退休等原因,提请免去陈晓华等5名人员的检察职务。
人事任免委员会审议认为,提请批准任命和任命的3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都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其中1人博士研究生在读),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拟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常家爽同志原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调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长期间,能带领“一班人”和全院干警,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使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一直处于领先位置,曾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群众反映较好。他们的任职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3月20日,人事任免委员会对提请任职的常家爽同志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以上审议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