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更是一个新课题、新要求。
武汉城市圈获批国家级改革试点试验区,赋予了武汉城市圈在中部崛起战略中支点地位的新内涵,是武汉城市圈乃至整个湖北省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与以前的经济特区及后来的浦东和滨海新区相比,虽然国家没有给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政策,但给了创新权、试验权。这就是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中,有什么好点子,只要国家认可,就可以大胆创新、大胆试验,可以先摸着石头进行试点改革,事后申报相关政策支持。这个机遇,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充分利用,以强烈的忧患意识、改革意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胆试验,加快发展,使武汉城市圈在更广阔的层面、更广阔的空间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面对新形势,地方立法工作应如何加强和改进,在立法观念和立法方式上如何积极探索,如何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以下是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解放思想,转变立法观念
一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我们要积极改革,大胆尝试。为之服务的地方立法工作同样也要大胆地试。试验就是为了突破、创新。只要是对建设“两型社会”有利,就可以突破固有的观念和意识。“两型社会”建设的改革试验,可能有很多举措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规范、也很难在近期进行规范的,这就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性、先行性和试验性的功能,加快制定“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两型社会”建设发挥导向和保障作用。如何理解地方立法“不抵触”的原则,我们认为只要是不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就可以进行规范,在法规内容的表述上不要过于苛求与上位法条文的一致性,尤其是一些创新、突破的举措。要正确处理地方立法稳定性和动态性的关系,不要过于“求稳”、“求全”。特别是在改革试验阶段,有些事项可能不能等到各方面条件完全成熟才立法,可以先制定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再进行修订完善。在具体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在进行法规的制度设计或者规范管理体制时,更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
二是要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两型社会”建设尤其是综合配套改革将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也将涌现出许多新事物、新矛盾、新问题,如武汉城市圈的轨道交通建设营运问题、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等等,都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按照我们现在立法工作的速度,显然很难适应“两型社会”建设。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加快法规清理的步伐。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79件,基本上覆盖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其中有部分法规还存在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应根据“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武汉城市圈建设的需要、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需要,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立法评估,及时修订或者废止那些不相适应的法规,为改革试验清除不必要的障碍。
三是立法工作要注意突出“两型社会”建设这个重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点。我们立法工作也要突出这个重点,服务这个重点。所谓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资源。所谓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立法要关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资源的集约使用、生态补偿、环境约束政策等问题,关注空气、水体、山体和植被的保护,特别是要加强对我们的优势资源如水资源(长江、汉江和众多湖泊)的保护,要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国际金融服务业、物流产业等低能耗、少污染的产业的发展。每年的立法计划,要有意识地突出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关的立法项目,抓紧制定、修订环境保护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等法规。
四是立法工作要注意突出城市圈“一体化”这个特点。新设立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赋予我们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更大的自主权。通过体制改革,促进城市之间的横向结合,加强城市圈内部的经济联系与要素流动,促进城市之间的资源共享、利益均沾,推动城市圈的整体崛起。因此,在政策的制定上就要从城市圈“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更要考虑城市圈“一体化”的问题。如城市圈轨道交通的立法,就要将城市圈的轨道交通作为一个封闭的系统来考虑,在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统一起来,不能搞不同的标准。环境保护问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如长江、汉江、梁子湖等水域的保护,如果要进行相关立法,就要统筹考虑。类似的问题还有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多方面的立法,都要从城市圈“一体化”的角度来考虑。
积极探索,改进立法工作方式
一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加大“两型社会”建设立法工作力度。武汉城市圈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武汉城市圈涉及九个城市,从法规的适用而言,已超出了武汉市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因此,省人大常委会要特别关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对涉及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事项,涉及全省具有共性的事项,需要立法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抓紧立法。
二是对那些只涉及武汉城市圈的一些事项,需要立法的,省人大常委会可充分发挥武汉市地方立法的作用和积极性。如城市圈的轨道交通、流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等类似只涉及城市圈的事项,可由武汉市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征求城市圈内相关城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武汉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否在城市圈内适用的问题,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尝试。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即在批准武汉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作出城市圈其他城市参照执行的规定;二是可采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的做法。另外,武汉市有些实施效果比较好的法规,其中一些模式、经验对城市圈内其他城市又有借鉴意义的,可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城市圈其他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形式,使其可直接实施。这些做法,既可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又有利于推动城市圈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是对那些在“两型社会”建设中武汉市独有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要继续大力支持武汉市立法。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过程中,可能有些武汉市制定的法规中的规定,尤其是一些改革创新有所突破的举措,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能与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文件有不相一致的地方;有些急需的有所突破的事项,一时看不准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宜制定地方性法规,而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来规范,可能也会出现有关规定与省政府规章、省政府部门文件不相一致的地方,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在审议批准和审查时给予支持。
加强研究,为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地方立法工作的发展,需要地方立法理论的指导和推动。省、市人大常委会都应当为立法理论研究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鼓励、引导、支持各方面的人才尤其是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针对“两型社会”建设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充分发挥立法理论对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要在适当的时候召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城市圈内各市人大的实务工作者就有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是加强地方立法智库的建设。武汉地区高等院校多,法学力量雄厚。在立法工作中,省、市人大常委会都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条件,提供一个平台,发挥专家学者的参谋咨询作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鼓励专家学者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成立地方立法专家学者咨询机构,组织他们就“两型社会”建设的地方立法工作开展理论研究,当参谋,提建议,把好具体立法项目关。
三是加强武汉城市圈地方立法区域合作机制。虽然在城市圈九个城市中,只有武汉市有半个地方立法权,但“两型社会”建设中许多立法问题可能需要城市圈内各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共同参与、相互协作,需要汇集各城市的智慧,如城市圈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的立法,就离不开城市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另外,在城市圈的地方立法问题上,还可考虑借鉴国际上一些区域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城市圈地方立法区域合作机制。即在制定涉及调整城市圈的有关法规时,由城市圈的有关各方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在法规中直接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力和责任、管理体制等。具体立法主体仍可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承担,有关各方共同起草,最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地方立法区域合作机制,可能会更有利于立法效率的提高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是加强城市圈内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力量。立法质量的高低,与立法力量的强弱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立法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抓好立法队伍的建设,不断调整充实优化立法队伍,努力建设一支精通人大立法业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立法工作经验的立法队伍,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其他八个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虽然没有地方立法权,不需设立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但为了搞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立法工作,最好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立法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