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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立法破解村级道路维修难
2008-05-08
 

  日前,《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3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南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解决农村道路养护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县(市、区)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有: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负责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维修保养费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保证养护工工资足额发放;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条例还对资金筹措作了规定:一是上级政府统筹安排补助的资金;二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不低于10%的资金等。

 
 
来源:人民意志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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