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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3-26
 

——2007年7月26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平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7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可行。同时,也对进一步修改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农业局对审议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修正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市场或者本单位的蔬菜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修改为“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经营场所的蔬菜应当进行检测”;在第三项后增加“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

  二、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修正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在本市场、本单位如实公示”修改为“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将第二款中“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按照确定的比例进行农药残留抽检”修改为“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蔬菜确定抽检比例,并进行农药残留抽检”。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修正稿)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个分号后修改为,“销售违禁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禁农药,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后增加“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第九项中“本市场或者本单位”修改为“本经营场所”。

  四、根据审议意见,在条例(修正稿)第十八条“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后增加“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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