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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03-26
 

——2007年6月26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尹冬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实施4年来,在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该法有些条款亟待完善和修改。为了做好修改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于去年8月份,就对我市蔬菜农药残留问题进行了多次检查和调研;今年以来,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农业局就条例的修改进行了多次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6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修正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目前修改条例条件成熟,修改后的条例更具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了让市民吃上放心菜,2003年,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施了该《条例》。《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的投入,检测网络基本建成,宣传和监管力度加大,职能部门抽查和巡查和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单位自检等措施得力,市民安全感不断增强。《条例》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欢迎;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条例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6年4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涵盖了蔬菜安全,但《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是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制订的,具有“武汉特色”和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委员会认为,按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要求,对《条例》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人员培训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培训人员要接受农业行政部门的培训”。委员会认为,培训机构有可能是社会中介组织,按发展的眼光看,培训机构也不只是一家。建议改为:接收农业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这样避免了独家培训的局面。

  2、关于第十八条第(六)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其行为性质恶劣,应立即查处。建议:将“限期改正”删除。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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