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