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田传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6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会上,共有十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二十余条次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7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汇报。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趋于完善。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对风景区的资金投入”。(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二、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 (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四、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修改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五、根据审议意见,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款“在东湖水域开展水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生资源。” (草案表决稿第三十条)
六、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七、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禁火区内用火”;同时,相应将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风景区禁火区内用火的,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五十二条)
八、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删除。(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九、根据审议意见,保留条例(草案)第五十条第二款,即“风景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草案表决稿第五十条)
报告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