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3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河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现将武汉中院2002年以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武汉中院组建专业审判庭专司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始于1997年,管辖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外纠纷案件和全省一审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去年底和今年9月,最高法院分别同意指定宜昌中院和襄樊中院管辖本区域内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十年来,特别是2002年以来的五年,武汉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与全国一样,经历了“入世”及其过渡期的考验,有了大的发展。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促进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五年来,武汉中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办案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2006年,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44件和731件,同比1997—2001年的前五年,分别增长80%和82%,年均增长16%和16.4%。2007年1—9月,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3件和94件,同比增长29%和6%。在上述917件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纠纷482件,专利权纠纷235件,商标权纠纷114件,技术合同纠纷3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0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件。包括“九省通衢”城市雕塑著作权纠纷、《小燕子》歌词作品著作权纠纷、“阿凡提”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法国“鳄鱼”商标专用权纠纷、宋祖英维也纳专场演唱会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纠纷等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案件。二是审判领域逐步拓宽。除了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合同纠纷外,还审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驰名商标认定、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纠纷,基本覆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涉及的领域。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五年共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12件。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克服审判任务繁重、审理难度加大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精心审判和调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多个全国领先和第一:审理了全国第一起植物新品系成果权权属纠纷案、第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第一起网络实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全国第一份适用诉前临时措施的裁定,较早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不仅是全国法院中较早设置的专业审判庭,还是全国法院中唯一始终冠以知识产权名称的审判庭。三是案件自动履行率高。2002—2006年案件判决和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年均为92.1%,今年1—9月达到96.1%,这与调解结案率高有很大关系。五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年均调解结案率为69%,高于全国法院平均数17个百分点;2006年案件上诉率为15%,低于当年全国法院平均数25个百分点;二审改判发回率为2.1%,低于全国法院平均数12.4个百分点;且无涉讼上访案件,无再审改判案件。
二、主要作法
(一)公正司法,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度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关注度和国际敏感性,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
一是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用好损害赔偿确定原则,尽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如“炎欣”注册商标侵权案,若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权利人最高只能得到不超过50万元的经济赔偿。承办法官及时将侵权人的获利证据予以固定,并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获利额进行判决,使权利人得到122万元的补偿,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对于那些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则加大赔偿力度,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视具体情节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加重其侵权代价。如《走遍美国》光盘侵权案,某出版社和音像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并加入中文解说在全国发行销售。权利人起诉后,我们依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责令其在报刊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五年共办理盗版侵权案件82件,加大了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是坚持适度保护,探求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两项基本原则。我们注意在办案中准确界定知识产权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先用权以及公知技术等抗辩事由,在法定范围内准确把握司法保护的“度”。对于一些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如莫某诉省防雷中心等被告“避雷针”专利纠纷案,合议庭准确界定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认真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限流装置属传统避雷领域的公知技术,与专利产品“限流器”在技术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如果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会导致权利保护范围不合理地扩大,也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最终作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得到了国家专利局的充分肯定。
三是坚持国民待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企业对外交往更加频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我们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审理侵犯法国“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判决国内企业与商家停止侵权行为,支持了外方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又如在审理侵犯美国“科勒”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美国驻华商务代表致函表示对此案的关切。我们坚持依法审理,作出部分支持科勒公司诉请的判决,科勒公司将判决书译成英文进行研究后,对一审判决表示服从。
四是坚持司法透明,以公开促公正。建立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导诉制度和举证指导制度,增强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还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大的特点,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即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在案件开庭前将全部证据向对方出示,对案件事实作初步的沟通与确认,使当事人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同时也便于法官固定原告诉讼请求、理顺争议焦点、进行法律释明和做好庭前调解,正式开庭时合议庭能集中精力审理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大大提高了庭审质量与效率,得到当事人和诉讼律师的一致赞同。2004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我院也是继北京法院之后较早在网上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法院。同时探索裁判文书改革,全面、客观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与诉辩双方的主张,增强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达到“胜败皆明”的效果。
(二)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从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制定和修订了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还通过各类指导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标准。我们认真学习,谨慎解读,大胆探索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得以不断提升。
一是审慎适用诉前禁令,及时有效制止侵权。为及时有效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将侵权损害的后果降到最低,我们依据当事人的诉前申请,积极而慎重地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诉前临时禁令措施,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避免错误实施禁令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严格把握实施临时禁令措施的实质性条件,认真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避免因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制止侵权、保护权利的作用。五年来,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42件,裁定实施36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85.7%。如湖北福汉木业公司“福汉”商标被仿冒案,合议庭依据当事人申请和相关证据,果断对6个侵权厂家采取诉前禁令措施,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确保裁判质量。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我们对于当事人在涉及专业、技术事实问题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采取专家咨询、专业鉴定、专家证人出庭等办法,有效解决专业技术问题,提高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如审理侵犯“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转基因产品方法”专利案件时,被控侵权方夸大争议技术的难度,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合议庭通过向省内农业专家咨询,找到了解决技术争议难题的办法,使案件很快以和解方式结案。
三是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推动国家品牌战略实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新修改的商标法赋予法院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需要跨类保护的权利。武汉中院认定的“立邦”驰名商标案,是我国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后第一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严格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了“黄鹤楼”、“猫人”、“报喜鸟”、“劲”牌、“统一”、“国美电器”、“奥普”等驰名商标。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
四是重视司法调解,注重“两个效果”的统一。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从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长远发展,找准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一些案件的赔偿调解会变成了“项目洽谈会”,赔偿费调解成了转让费、许可费、投资费,取得了合作、和谐、共赢的效果。如涉及某专利权纠纷的4起关联案件,原、被告均属同行业中以技术为支撑的大型企业,如强强拼杀可能两败俱伤。主审法官在摸清了双方“底细”的基础上,不局限于审理范围进行全面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使“违法侵权”转化为“合法使用”,被告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了对原告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实现了双赢的良好效果。2002年以来,以调解或和解撤诉方式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04件,五年调解撤诉率分别为56%、50%、77.5%、77.6%、67.7%,今年1—9月为79%,处于全国法院领先水平。2006年,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湖北省高级法院授予“司法调解先进单位”,培养了一批如被最高法院追授一等功的艾治华等审判业务精通、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先进个人。该庭“调解能手”王庆新法官到十堰、襄樊等地送达17起专利侵权案件的起诉状时,强忍心脏病发作的痛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耐心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13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自动履行。浙江和上海的两原告得知王法官回汉便住进医院的情况后深受感动,专程送来鲜花和锦旗,称赞王法官“深入基层,带病办案,苦口婆心,促成和解,达成双赢,令人钦佩”。
(三)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较为普遍以及有的当事人“不会保护”和“过度保护”等现象,立足于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我们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巡回审判,坚持以案说法。注重发挥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优势,利用审理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的时机,开展巡回审判,扩大办案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在审理一起侵犯汽车零部件专利纠纷案时,鉴于当事人所在的十堰市是全国汽车城,类似案件时有发生,遂于当年“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到十堰开庭审理此案,以案析法,当地反响较好。
二是主动送法上门,提出司法建议。采取法官授课等形式,送法进企业、进院校、进科研院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扩大办案的社会影响。抓住武汉被列为全国专利试点城市、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和唯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试点市以及“机博会”、“光博会”等契机,与有关部门协作,定期前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还到武钢、神龙等重点企业,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法律需求,找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点,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为建设创新型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参与联动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体系。注重加强与省市工商、文化、专利、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和12312全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形成保护合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回顾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作用将更加凸显,任务将更加繁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处于新的重要发展机遇期。与此同时,新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出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环境需要大力改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要进一步增强。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亟待完善。如从现在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来看,全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均由市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办理,而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一般由各基层法院受理,二审分别由市院对口业务庭办理,这种分工模式不利于法院对知识产权实行全面充分的司法保护。三是从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来看,繁重的审判任务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仍需进一步提升。
三、下一步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确保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找准知识产权审判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二)进一步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活力
要在继续坚持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好作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激发知识产权审判活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一是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今年,我们已试行由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还要继续探索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并摸索出成功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二是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确实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试行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这样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又有利于保持法院公平公正的中立地位。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证人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各类专业人员中聘请部分人民陪审员的办法,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重视专家证人制度,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继续完善在司法调解方面的好经验、好作法,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做好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成讼。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帮助当事人双方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沟通和协商。二是要进一步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旁听开庭审理。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参与诉讼调解方面的优势,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四是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增加正面舆论效应。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和大众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判和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审判的高度专业性和案件的极度复杂性,要求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具备更深的法学功底、更高的司法水平、更强的司法能力。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专业化建设为方向,把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专家人才多的队伍,努力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一是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的特点,作出合理、稳妥的安排。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通过专题研究、庭审观摩、文书点评、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培养一批“知名法官”。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新要求。要在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整体水平的基础上,打造精品裁判文书,扩大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三是加强司法廉政建设。注重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引导法官牢固树立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自觉服从正义和良知的价值取向,增强廉洁司法意识,切实掌好用好审判权,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