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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首个医疗纠纷调处办法
2008-03-25
 

   规范医疗纠纷调处的地方性规章《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患者遇纠纷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或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医疗纠纷调处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该办法在保留了现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和向法院起诉外,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项,但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双方应当委托保险机构理赔;也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在1个月内调结。该办法还规定,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对医生和患者的行为作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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