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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芝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8-01-18
 

同志们:

  刚才,吴东清同志、倪子林同志、王波同志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落实今年立法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我都同意。我这里就做好今年立法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真落实苗圩同志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2007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换届后的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上一届的立法工作,对今后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上,苗圩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转变观念,开阔思路,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推进民主科学立法”,要“加强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为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保障”。

  苗圩同志在讲话中特别强调,当前,地方立法要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在立法领域上,要由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向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在法规内容上,要由偏重赋予行政管理者职权向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转变;在法规起草上,要由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向逐步实现委托起草、联合起草转变;在法规体例上,要由贪大求全向简便实用、解决问题转变。这“四个转变”,正是针对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几个薄弱环节提出来的,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前提和途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积极创新立法观念、立法思路、立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实现地方立法的“四个转变”。

  苗圩同志的讲话,对做好今年和今后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苗圩同志的讲话精神,切实把讲话精神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各个具体立法环节、各项具体立法工作中,落实到法规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中。在立法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群众观念,切实增强中心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不断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建设和谐武汉、创新武汉和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和谐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做好各项立法准备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我们从事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要进一步增强立法质量意识,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中心,做好各项立法准备工作,为常委会立法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这里,我想强调四点。

  一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强化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不是以“官”为本,以“管”为本,以“权”为本,而是在充分尊重人、维护权益、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基础上,促进人的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要求我们的立法,要从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要由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要强化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坚持权利本位的理念,注重公民权利和义务、政府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努力实现公权与私权间的公正和平衡。在起草、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不仅要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审慎对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不仅要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明晰化、具体化,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立法离不开调研,调研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现在我们有的立法调研活动,声势造得很大,人力、物力花得不少,调研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一点应引起我们注意。我们开展立法调研,一定要有明确的调研目的,要带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去调研,要沉下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视察检查、外出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所需的资料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要多听取法规草案所涉利益群众的意见,多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只有沉下去,沉到最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矛盾焦点问题和好的意见才能反映上来、写进法规草案中去。同时,有的法规专业性较强,深入基层调研,也可以增强感性认识,为常委会立法当好参谋、助手。立法调研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针对性强,要根据调研的目的选择合适的调研形式。要根据调研内容,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调研活动。

  三是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立法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和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充分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利用网络平台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要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如法规草案公布形式更贴近群众,反映意见渠道更方便群众,还可视情况建立采纳意见反馈制度,引导、鼓励更多人来关心地方立法工作。听取意见,就要认认真真听进去,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注意多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都听了,可以兼听则明,使我们制定的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更准确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并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是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苗圩同志在2007年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我认为,这很重要。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条战线、各个阶层,一头连着国家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就能够使社会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的意见在立法机关得到全面、充分的表达汇集,从而使制定的法规能够公平、有效地协调利益矛盾。过去,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还不够。今后,一方面要支持、鼓励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和议案。要为人大代表提立法建议、议案,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对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议案,要高度重视,认真采纳,积极实施。2006年制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就起源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反响很好。今后要将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议案,作为选择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渠道,使代表议案成为启动立法程序的钥匙之一。另一方面,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日常立法活动。在法规起草阶段,邀请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在法规的调研、修改阶段,除直接征求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意见外,还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视察等形式征求一定数量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法规审议阶段,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重要的法规草案要印发人大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已颁布实施的法规开展立法质量评估,也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人大代表在立法的各个环节中把好关,不仅能防止立法中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更能确保立法的质量。

  三、坚持“小班子,一条龙”,共同搞好地方立法工作

  一件新法规的出台,不是哪个部门单独完成的“杰作”,而是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地方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程序严密,环环相扣。哪一个立法环节出了问题,都将直接影响整个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这方面,我们已形成了一个被多年立法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那就是“小班子,一条龙”。“小班子,一条龙”,有力地确保了立法力量效用的集中发挥,有力地加强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力地保证了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这一做法,在今年和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和完善。

  所谓“小班子”,即立法工作专班,要有各方人员参与。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都要抽调精兵强将参加这个“小班子”。“小班子”要参与立法工作的整个过程,要成为具体立法工作的主力军,既不能只停留在某一个立法环节、立法阶段,也不能只承担某一项立法工作任务,而是要从法规草案起草,到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一直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全方位地、全过程地搞好“一条龙”服务。希望各立法项目要迅速组建好各自的“小班子”,并尽快开始运作,抓紧开展各项立法工作。

  法规草案起草部门、法制办、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等有关立法各方,一方面要安排专人参加“小班子”一起工作,另一方面在日常立法工作中也要注意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问题。在立法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有所分工,任务有所不同,但分工不分家,都有一个为常委会立法服好务的共同目的,都是在为常委会立法做好立法准备工作。但是,在个别同志的意识里,还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些认识,认为立法议案提交给常委会后,立法就是人大的事,起草部门、法制办就可以不管了;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一审后,立法就是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的事,有关专门委员会就可以不问了;常委会一审前,立法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就可以不去做。这些都是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是对立法工作的人为割裂,会造成立法工作的脱节、混乱和低效。

  各部门密切配合,是立法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法规草案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要积极邀请法制办、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参与起草工作。法制办要组织、督促和指导起草部门开展工作,协调沟通好起草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把好法规草案质量关。立法议案提交给常委会后,起草部门、法制办不能甩手不管,而是要继续积极参与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报请批准等立法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适时、适度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熟悉情况,掌握信息,提出建议,为审议修改做好准备。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发挥其工作经常性和专业性的优势,重点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论证和研究,对法规草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法规草案一审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继续关注和参与法规草案审议、修改工作。法制委员会要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开展专题调研,紧紧围绕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开展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列席会议,相互邀请参与立法活动。法规工作室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要主动开展工作,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积极参与立法全过程的工作,认真做好立法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为法制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好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工作。

  总之,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紧密衔接,通力合作,不单干,不脱节,要像“小班子”一样“一条龙”地参与立法的全过程,做好各项立法准备工作,为常委会立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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