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仁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7月10日,人事任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本次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撤销职务议案进行了审议。此前,人事任免委员会对人事任免议案中的拟任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查、任前调查和公示。现将审议及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充实和调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层领导班子,加强两级法院审判庭的审判力量,院长张河洁提请本次会议任命何震等13名同志的审判职务。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任职的有7名同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请任职的有6名同志;提请任命为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的有6名同志,提请任命为审判员职务的有7名同志。同时,因到龄退休和工作需要等原因,提名免去肖文昌等6名同志的审判职务。委员会审议认为,这次提请任职的何震等13名拟任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审判业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办案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作风正派,工作勤奋,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注重严肃执法,依法办案,群众基础较好。他们有的是从基层法院调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拟任中层领导,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的在审判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是审判业务部门的骨干,审理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案件审理质量较好;有的能结合审判工作,撰写一些法学理论文章在各种刊物上发表;有的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立功受奖或被评为先进。他们都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其中法律博士1人、硕士5人,都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这次提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了竞争上岗等形式择优选拔干部,经过了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关于院长张河洁提请撤销周治学审判职务的议案,委员会审议认为,周治学身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根据撤销职务议案所列事实,应当依法提请撤销其所任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商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7月11日至18日,人事任免委员会对何震等13名拟任人员在市属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示,没有收到足以影响任职的举报。7月20日,人事任免委员会依照《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对以上提名任职的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均合格。
以上提请本次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撤销职务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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