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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2006年度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2007-09-28
 

  ——2007年7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武汉市公安局局长  胡绪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今年4至6月,我局对19个有执法办案职能的局直属单位2006年度办案质量以及市人大内司委确定的三项重点案件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作法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局对这次办案质量检查非常重视,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成立由关太兵副局长负责,办公室、政治部、纪委(督察)、法制处、治安处、刑侦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检查领导小组。按照市人大的总体要求,制发了《关于开展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办案质量检查的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市局各直属单位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检查专班,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了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自查,认真复查。此次检查活动分为准备、自查和复查验收三个阶段。4月下旬,通过制定方案、成立专班、动员部署、清理台帐、收集案卷,为检查工作作好准备。在自查阶段,各单位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2006年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市人大内司委提出的三类重点案件逐案开展检查,共检查刑事案件374起,行政案件1622起。在复查阶段,市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30余人,组成办案质量检查工作专班,对各单位的自查案件进行了复查验收。重点查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并对抽查的1900余起案件逐案填写《办案质量检查阅卷表》,进行考核评分。

  (三)绩效挂钩,奖惩兑现。我们在开展办案质量检查工作中,将检查考评的结果与各单位绩效管理挂钩,市局的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执法办案质量检查考评结果达不到优秀的,不能评为市局的绩效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各单位还将案件考评结果与民警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民警所办案件被扣分,在绩效考核中就相应直接扣分。同时,按省公安厅和市政法委的要求,我局建立和完善了执法档案,将办案质量检查的结果记入办案单位和民警个人的执法档案,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深入整改,依法追错。针对各单位办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局召开了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科长参加的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讲评会,对主要问题逐一讲评,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市局还选编了10起典型案例,全局进行通报,组织民警学习,吸取教训。同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存在的执法问题一追到底,落实到人。如2006年5月,水上分局大桥所安排非警务人员看守4名犯罪嫌疑人,因看管不严,致使4名犯罪嫌疑人带手铐逃跑(随即被武警抓获)。市局点名通报此案,并编入典型案例;分局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相关责任领导和民警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警告处分。2006年度,市局直属单位共追究2案5名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二、办案质量检查的基本情况

  2006年,市局直属单位共立刑事案件4484起,破案1690起,破案率为37.7%。决定刑事拘留1590人,其中提请批准逮捕1304人,呈报批准劳动教养136人,移交外地追究刑事责任25人,变更强制措施77人,治安处罚10人,释放38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89人,其中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请批准逮捕283人,劳动教养1人,移交外地追究刑事责任28人。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打击处理率分别为92.1%、84.8%和41.5%;全年提请逮捕案件的批捕率为97.2%,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起诉率为99.8%。

  市局直属单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各类治安行政处罚5747起,其中警告814起,罚款1759起,行政拘留2863起,没收264起,吊销证照36起,责令停产停业11起。呈报劳动教养案件234起,批准劳动教养233起,劳动教养案件批处率为99.5%。

  今年市人大内司委将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后没有执行的案件确定为重点检查案件,检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案件2起,经审查,均确认赔偿,并全部赔付到位。分别是田某和于某某刑事赔偿案:

  1998年10月,田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我局经侦处刑事拘留,并扣押了制假设备等物品。此案因证据收集困难,案件未能查实。田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将扣押物品全部遗失。2006年2月,田某向我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局经审查确认:市局经侦处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田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被扣押物品没有妥善保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决定赔偿田某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田某不服我局刑事赔偿决定,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省公安厅经审查,维持了我局刑事赔偿决定。国家赔偿到位后,我局对此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2003年12月,我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破获一起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其母于某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7月,市法院对徐某某作出无罪判决。2006年8月,于某某就被错误刑事拘留一案,向该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分局经审查,决定赔偿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失,计人民币一千九百余元。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情况。

  2006年度,市局直属单位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共37人,其中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17人,因证据不足决定不捕的13人,以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捕的7人。

  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17人中,已起诉判刑6人、移送起诉10人、释放1人。释放1人的情况是:2005年12月29日上午,刘某某等人在硚口区宗关公交车站,假冒人民警察,以公民董某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为由,敲诈董的人民币二百元,被公交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但罪行轻微,无逮捕必要。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刘某某释放。

  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13人中,经补充侦查,已批准逮捕2人、移送审查起诉3人(含捕后起诉1人)、行政处罚1人、释放8人。行政处罚1人的情况是:2006年4月,我局经侦处根据举报,对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查明该肖多次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飞利浦”牌商标的灯具。此案报捕后,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肖某某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仅3万余元,尚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遂将此案移交工商部门作行政处罚。

  释放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同伙无法追抓到案;或者是主要证据无法收集齐全;或者是案件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等。如2005年6月,王某某、张某某等多人以虚构的西南祥发实业总公司的名义,授权安徽省蒙城县某厂为其产品的销售代理商,再以虚构的某部队军需处的名义,与该厂签订上述产品的购销合同,骗得该厂法人刘某某人民币56万元。刘发现被骗后到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将王某某抓获,但因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未到案,认定王进行诈骗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现此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又如2005年10月26日,我局治安处查获邹某某参与徐某某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一案,因邹某某的上线未到案,收缴的三枚印章仅由徐某某一人制作,市检察院对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以证据不足对邹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局依法将邹某某释放。

  再如2005年11月22日,陈某某无证驾驶神牛25拖拉机,在本市阳福线曹铺村路段,与余某某驾驶的重庆125二轮摩托车追尾,致余当日死亡。因此案当事人报警后又逃逸,部分重要证据灭失,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此后双方已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因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的7人,经补充侦查,已劳动教养1人,治安处罚4人,释放2人。

  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期间,殷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市公交车上扒窃他人的波导V10型手机、高科737C型小灵通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因该案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个人盗窃价值又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故硚口区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现殷某某已批送劳动教养,陈某某转作治安处罚。

  2006年1月14日,何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三人(均为聋哑人)结伙盗得价值1750元的手机两部,被公交分局查获。次日,公交分局以盗窃罪将三人刑事拘留。经骨龄鉴定,三人均为17.3岁。硚口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何等三人不构成犯罪。后公交分局对三人作出治安处罚。

  2006年5月28日凌晨,吴某伙同张某等多人在武汉某职业学院图书馆地下室盗窃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因吴某仅系一般参与者,其同伙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将吴依法释放。

  (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未执行案件的情况。

  经检查,2006年度,市局直属单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未执行案件9起,均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因违法人员生活困难,罚款处罚未能执行。如2006年8月8日,闫某某与范某某因纠纷发生互殴,范将闫的父亲打伤,闫将范的弟弟打伤。当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殴打他人决定给予范某某、闫某某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现行政拘留已执行,两违法人员因家庭生活困难,且系外地居民,罚款未能执行。又如2006年5月5日,刘某持水果刀将张某某等多人刺成轻微伤。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刘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现行政拘留已执行,因刘某无钱,罚款未能执行。

  三、办案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6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执法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减少,基层民警的执法水平逐步提高。但是,通过办案质量检查,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民警执法的规范性不强。少数民警不重视法律学习,执法工作中不能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在办理立案、取保和释放等法律手续时,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有的对受理为治安案件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对象错误适用继续盘问措施;还有个别单位存在让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的问题。如2006年5月,水上分局民警安排非警务人员参与看守违法犯罪嫌疑人,因疏忽大意,造成嫌疑人带铐逃跑的严重后果。

  二是少数基层民警办案的程序不完备。少数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时,还存在着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有的不使用或不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有的鉴定结论不按要求通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的只由一名民警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有的对当事人在告知笔录中提出的申辩不依法复核;还有的对扣押物品不依法处理甚至保管不善,遗失扣押物品,等等。如田某刑事赔偿案,就是因办案单位对扣押的物品登记项目不全、不细,案件审结后不及时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财物保管不善,扣押物品全部遗失,造成国家赔偿。

  三是少数基层民警办案中证据收集不全。少数基层民警在办案工作中,责任心不强,能力不够。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因证据不足,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占有一定比例。如有的讯问笔录反映嫌疑人有吸毒史,但案卷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材料说明;侦查办案收集的书证、物证,有的未注明证据来源;还有的应当收集、固定的证据未及时取证,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等。如于某某赔偿一案中,就反映了办案单位在侦办案件中,对案发现场的一些关键证据未及时收集,现场撤除后,证据灭失,以致无法重新补证。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少数基层民警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对群众缺乏深厚的感情,工作缺乏责任心、使命感,个别民警的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等,都是影响当前执法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

  四、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的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做到法律至上,执法为民。在广大公安民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公安机关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案件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在广大民警中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让民警敬畏法律,在执法的过程中慎之又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才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采取学习文件、剖析案例、集中培训等多种措施,促使广大民警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我们的执法实践,不断强化执法办案的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着力解决执法中的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等突出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办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局要求各单位对照公正执法的要求,系统地梳理、归纳、研究本单位、本警种在办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明确重点,限期整改。对执法意识不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及时进行整改。对影响队伍形象的执法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民警和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办案中反复出现、带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一些执法基础比较差的单位,通过派遣执法服务队、设立执法联系点等方法,帮助基层单位提高执法水平。

  (三)深化办案质量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办案质量。实践证明,严格办案质量检查,加强执法监督,是提高执法质量的有效手段。今年,我局将继续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狠抓队伍建设。坚持一手抓治安,一手抓治警,落实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大力提高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二是狠抓继续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严格执行和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完善各执法部门、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三是深化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把办案质量检查与执法质量考评结合起来,进一步修改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变集中考评为日常分段考评,变法制部门一家检查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检查。落实各单位日常考评工作,使执法质量考评更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四是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全市公安机关通过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市局纪检、政工、法制、信访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衔接的执法监督体系。五是狠抓执法基本功培训。抓好“三所三队”民警基本功训练和各警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增强民警依法执法办案的意识,提高民警执法执勤水平,使民警在办案中知法、用法、守法。注重发现、培养和表彰一批岗位能手、执法标兵,大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树立公安机关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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