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应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我院从今年4月份开始,对2006年度本院(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院)所办案件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照市人大决议和市人大内司委对这次办案质量检查提出的要求,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和办公会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院负责人参加的办案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对检查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客观、全面地反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我们将2006年度市院和两个开发区院所办理的案件全部列入了检查范围(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向市人大作专题报告,我们没有把这类案件列入此次检查范围),并确定了六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市人大内司委指定检查的“两类”案件(即“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和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以及我们结合实际新增的“四类”案件(即“批捕后作不起诉、撤案及起诉后被判无罪的案件;自侦案件作撤案、不予逮捕、不起诉及起诉后被判无罪案件;上级机关重点交办、督办的案件和2006年度群众反映我院干警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市院办案质量检查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检查进展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措施落到实处。
(二)逐案检查,查摆问题。这次办案质量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部门自查。4月初到5月上旬,由有关部门对所办案件统一清理、整理台帐,逐一登记列表。先由承办人对所办案件从实体、程序、文书规范和执行廉政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自查;再由部门自查小组逐案审查,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局、处务会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讨论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二是重点排查。5月中旬,领导小组从有关处室抽调业务精、素质强的9名办案骨干成立了三个抽查小组,对列入检查范围的案件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逐案排查,重点检查问题是否查清,原因分析是否准确。三是开门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来院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案件随机抽取12件案件阅卷检查,具体点评。
(三)及时整改,落实责任。我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逐一梳理分析,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整改措施,提交院检察委员会专题讨论。并对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格予以责任追究。这次检查中,我院对3人因为工作不细,出庭准备不充分,引起当事人家属不满的问题给予严肃批评,并扣发办案津贴;对2人因为对案件审查不细,重要证据把关不严,给予大会批评教育,并扣发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办案津贴。对其他文书、立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案件承办人给予批评告诫。
二、基本情况
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共检查了1388件案件,其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38件,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579件,审查起诉案件684件(含退查重报),上诉、抗诉案件75件,刑事赔偿案件2件,刑事申诉案件10件。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院及两个开发区院在执法办案中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加大力度与提高质量的关系。更加注重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建立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动态监督的一系列制度,致力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去年自行侦查案件起诉后有罪判决率达到100%。提起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达到99.66%;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严格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当事人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做到该赔偿的及时赔偿到位,对于区院不予确认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更加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出发,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不批捕、不起诉等法定司法措施使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以不捕和不诉,使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者免受刑事追究。
三、重点检查案件情况
列入重点检查内容的六个方面的案件共有55件。
(一)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的案件情况。
2006年度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案件2件,即孙某某申请赔偿复议案和徐某某申请赔偿复议案。
1、孙某某申请赔偿复议案。孙某某与他人共同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提起公诉。市中法认定孙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宣判孙某某无罪后,孙向作出批捕决定的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8条第3款,对其请求不予确认。市院复查认为,有证据证实孙某某与他人一起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决定维持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决定。
2、徐某某申请赔偿复议案。徐某某因涉嫌杀害其妻尹某被我院提起公诉。市中法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供述不稳定,案发当时未对现场房屋后门进行勘查鉴定,不能排除他人入室作案的可能,作案工具也下落不明,认定徐某某犯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徐某某向作出批捕决定的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请求不予确认。市院复查后认为,法院对徐某某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对徐在法律上无犯罪事实的认定,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8条第2款,应撤销不予确认决定书。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市院确认决定,已赔偿徐某某人民币4.2万元。该案作为2006年被判无罪案件已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过汇报,该案承办人及相关部门领导因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被扣发办案津贴,并给予批评。
(二)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情况。
2006年度我院和两个开发区院共受理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案件10件,其中,9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并答复当事人;1件经审查后立案复查,即叶某某刑事申诉案。
刑事申诉人叶某某的儿子于2003年9月在武汉遭抢劫时被杀害,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2人,其中1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人王某某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因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从犯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我院作不起诉处理。叶某某不服,于2004年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院复查后,维持我院不起诉决定。叶某某仍不服,我院对本案再次复查,并经检察委员会充分讨论认为,王某某虽具有未成年人、从犯、自首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由于其参与实施的抢劫犯罪造成了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因此,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不应免除刑罚。因此,我院建议省院对叶某某申诉一案重新立案复查,并建议省院撤销其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及我院的不起诉决定,将王某某提起公诉。目前,省院对此案正在复查中。
(三)决定批捕后作不起诉、撤案处理及起诉后被判无罪案件的情况。
2006年度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的1人;起诉后判无罪的3人,没有逮捕后撤案处理的情况。
1、作不起诉处理1人。夏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该案于2006年2月13日移送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其在办理公司登记及新增注册资本时,其个人及公司实际具有相当资产,公司登记后的经营活动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工作不存在问题,夏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此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2、起诉后判无罪3人。被判无罪的左某、李某、王某三人参与曾某某等23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我院将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包括以上三人在内的23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宣告后,部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对左某、李某、王某宣判无罪,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1日司法解释“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我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以上3人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轻微”的规定,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我院的公诉意见。
(四)自侦案件作撤案、不予逮捕、不起诉以及起诉后被判无罪的情况。
2006年度市院和两个开发区院立案查处的自侦案件没有撤案处理和判无罪的情况,决定不予逮捕1件1人,不起诉1件1人,决定不予逮捕和不起诉的案件是同一案件,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办理的夏某某受贿案。
夏某某利用担任武汉市江汉大学图书馆馆长职务的便利,在该图书馆扩建购买图书架等物品的招标项目过程中,受武汉维格家具有限公司经理严某某的请托,帮助严某某在该项目中中标。后收受严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05年9月,夏某某退还严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在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收受贿赂,情节较轻,没有逮捕必要,遂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于2006年3月11日对夏某某决定取保候审。该院审查起诉时认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该案拟作不起诉后,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同意该院对夏某某作不起诉的意见。
除以上案件外,2006年我院和两个开发区院受理交、督办案件30件,其中,省级19件,市级11件(市人大交办6件)。以上督办件全部按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办理结果。2006年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群众对市院机关和两个开发区院与执法办案有关的举报8件,经认真调查,没有发现执法办案中有违纪违规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个别案件定性不准。如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该案在第一次审查批捕期间,承办人认为石某某还没有实际控制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后,经我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批准逮捕。
(二)少数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如胡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盗窃案等。胡某故意伤害案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不细,出庭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出庭效果不好,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而且重要法律文书出现错别字等。刘某盗窃案,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批准逮捕。但是,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仅注重了对身份证明等书证的审查,没有在提审刘某时进一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年龄问题。
(三)少数案件文书填写、案卷装订不够规范。有的案件程序性记录填写不够全面、完整,特别是询问、讯问的起止时间填写不规范;有的案件填写错误,带有随意性;有的案件该填写的内容不填写,个别自侦案件立案决定书未填写时间等。案卷装订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有的案卷目录没有写页码,有的案卷目录页码与实际页码不一致;有的卷宗字迹不清;有的卷宗遗漏重要法律文书;有的卷宗出现两份相同的法律文书等。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来分析,一是少数检察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少数检察人员作风飘浮,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案件的审查不深入、不细致;三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从制度设置和机制创新上解决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力度不够。
五、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及时纠正了2006年所办案件存在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开展了“以案析理”活动,认真总结正面典型案件的成功经验,剖析瑕疵案件的症结教训,对全市检察人员进行了一次强化办案质量意识的再教育。我们感到,要确保办案质量检查取得更大实效,必须立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主题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是确保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思想基础。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教育全体检察人员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执法作风,全面提高检察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贯彻依法治国、践行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自觉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使每一个检察人员自觉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检察人员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改善知识结构。把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新修改、新颁布法律的学习和运用,加强对疑难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加强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研究,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分析问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的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三)完善办案规程,建立健全统一、系统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诉讼程序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我们将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在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装订等基础工作方面严格质量管理,健全制度规范,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大力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保证各项制度规范真正得到落实。
(四)严格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全体检察人员参与的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按照科学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办案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办案责任目标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并严格依照执法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真正做到有质量问题就要有过错分析、有过错问题就要有人承担责任。
(五)深化检务公开,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充实检务公开内容,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严格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探索进一步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积极推动电子检务建设,使检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更加便民利民。要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广泛的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附件:
近三年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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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重点检查内容及具体件数 |
总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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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2004年度本院办理的自侦案件(44);不批捕案件(15);不起诉案件(16);涉法涉诉案件(41)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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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2005年度本院办理的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案件(4);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3);批捕后作撤案、不诉处理及起诉后被判无罪的(6);自侦案件被撤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起诉后被判无罪的(3);上级重点交办、督办的(43);省院和市政法委指定检查的(无);群众反映办案中检察干警违纪违规问题的(7);指定检查案件(1)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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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2006年度本院办理的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案件(2);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10);批捕后作不起诉、撤案及起诉后被判无罪的案件(4);自侦案件作撤案、不予逮捕、不起诉及起诉后被判无罪案件(1);上级机关重点交办、督办的案件(30);2006年度群众反映我院干警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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