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河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案质量检查的决议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2007年办案质量检查的要求,我院于今年4月至7月,对2006年度市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办案工作进行了检查。2006年,市法院和两个开发区法院共审结案件12522件(含执行案件419件),列入此次检查范围的有1093件。从检查情况看,市法院及两个开发区法院办案情况总体较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2006年审结案件中,上诉、抗诉和申诉案件557件,占裁判案件总数的4.6%,其中被上级法院改判和再审改判案件62件,与2005年同比下降43.1%。办案质量检查活动的开展,对我们认真查找自身问题,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推进法院各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质量检查的主要做法
此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办案部门采取“承办人自查、合议庭互查、庭务会审查”的形式进行部门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一案一表,归入部门和个人的执法档案。第二阶段由市法院抽调办案骨干组成四个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共评查案件72件191卷。第三阶段是梳理问题,分析原因,追究责任,进行整改。
今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院党组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院长办公会每周听取专班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各项检查措施落实到位。针对检查中反映出的对外委托鉴定、拍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院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整改措施。6月21日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案件检查情况汇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案进行研究,责成各部门进行整改和追究。
二是增加检查范围。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检查2006年度办理的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国家赔偿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增加检查了两类案件:即被上级法院全案改判的案件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含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拍卖的案件。
三是开门检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专家、律师代表参加第二阶段的检查工作,听取他们对抽查案件质量的意见。走访了部分涉案单位,了解法官在办案中的纪律和作风情况,征询对法院工作的建议。
四是边查边改。各审判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逐一讲评,及时纠错,对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院审判委员会还责成相关部门,待近期省院检查组对市法院2006年度案件评查的意见反馈后,就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检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此次共检查案件1093件。
(一)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情况
2006年度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14件,审结14件。审结案件中,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1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7件,不属于违法事实不予确认违法5件,当事人撤回申请1件。
(二)国家赔偿案件情况
2006年度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件,决定赔偿7件(含调解结案2件),赔偿金为24.85万元。在决定赔偿的7件中,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2件,赔偿金为5.05万元,均已赔付执行完毕。具体如下:
1、赔偿请求人秦某某涉嫌受贿一案。1999年元月,黄陂区法院一审认定秦某某利用担任工会主席的便利,在为单位职工联系高息揽储过程中收受了他人财物,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市法院二审改判其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市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二审判决,发回黄陂区法院重审。2005年11月,黄陂区法院重审判决认为:秦某某在高息揽储过程中虽收受了他人财物,但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宣告无罪。2006年10月,由市法院支付秦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72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2,607.6元。此案原审与重审认定事实一致,导致改判的主要原因是对该案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不一致。
2、赔偿请求人苗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1996年元月,苗某致使被害人吴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同年7月,江汉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市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市法院再审,再审中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为轻微伤,撤销了江汉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和本院的刑事裁定并发回重审。2004年6月,江汉区法院重审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2006年4月,由市法院支付苗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7,896.1元。导致改判的主要原因是司法鉴定结论发生变化。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
重点检查了市法院全部再审案件13件,部分二审案件98件和两个开发区法院一审案件75件,共计186件。
(四)被上级法院全案改判的案件情况
2006年度市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不服裁判的上诉案件340件,抗诉案件33件,上级法院已审结193件,其中,被全案改判的案件19件,占全部裁判案件(不含执行、减刑假释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审结数的0.3%。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被二审全案改判的案件7件,占审结案件数的0.7%。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被二审全案改判的案件4件,占审结案件数的0.6%。
(五)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含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拍卖的案件情况2006年度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含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拍卖案件365件。其中,市法院348件,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17件。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案件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上述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2件赔偿案和被上级法院全案改判的19件案件,比较突出地反映了办案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有的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有的开庭审理中,质证认证简单,案情未审清,采信证据有误;有的法律条文引用不当或引用不完整,以致部分判决内容看不出依据;有的对证据分析判断不准确,说不清、讲不透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还有的是对案件关键事实、关键证据认识不一致,导致罪与非罪混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二)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较强,目前相关法规中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最高法院亦对是否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这次检查中,发现有9起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不同的问题。反映出市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及时,统一认识不够,指导不力的问题。检查中还反映出一些特殊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政策性很强,目前未纳入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提请诉求后,因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而不服上访。
(三)有的司法鉴定案件存在期限较长、效率不高、委托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确定中介机构的方式上,由法院确定中介机构的占有一定比例,共有132件,占全部委托鉴定案件的38%。经一件件检查,除刑事案件和一些专业性非常强或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法院指定相关中介机构外,也存在内部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二是有的因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不及时提供资料或不配合等问题,造成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时间较长,影响了办案效率,这类案件有77件;三是有些中介机构资质不高,管理松懈,评估、拍卖等行为不规范,影响了案件质量。上述问题反映出2005年后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职能由自行鉴定转为对外委托中介机构鉴定后,对外委托工作的制度还不健全,管理尚未跟上,对已经暴露出来的如时间长、效率低、不规范等问题,研究不够,解决不及时。
(四)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完备、不规范。有6件案卷中,合议庭评议笔录记载不完整、不明确,记录反映不出讨论案件的全过程,个别评议笔录中,合议庭成员未签名;有6件案卷材料不够完备、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笔录过于简单;有39份法律文书中存在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和笔误、错漏字等瑕疵;14件案卷归档不够规范。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边整边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将上级机关部署的执法检查活动与开展经常性的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健全机构。增加了审委会办公室力量,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二是常抓不懈。通过“普查、抽查、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案一表,随查随调,把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日常管理。三是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的警示作用。四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入部门和法官执法档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真正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质量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加强审判业务指导
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热点焦点问题,不断转化为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案件数量增长的压力大,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确保案件质量并努力争取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市法院将加大审判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一是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近期重点对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实施问题进行调研。二是针对法律适用中经常出现的认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指导,加强审判信息传递、观点沟通和法律适用协调。对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纠纷等热点案件,以及一些群体性纠纷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认识。三是认真研究职能转变后司法鉴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在对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下,确保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拍卖结果公正性的有效途径,制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对外委托程序和制度,严格工作责任。针对一些中介机构资信不高的问题,正着手修订《司法鉴定拍卖人名册》,清理入册中介机构,严格入册条件和标准,加强对入册机构的管理。建立司法鉴定与执行部门加强衔接配合的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职责,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着力提高干警素质,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院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目标和总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法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今年,市法院邀请法律专家及资深法官对全市审判人员进行《物权法》等新法律的讲座,举办行政审判、人民法庭等专项业务培训,开展裁判文书评比和庭审观摩、调解现场观摩、办案能手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三是通过培养典型和推广经验,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调解工作,努力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各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和能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职能作用。
(四)加强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在庭审活动、当事人诉讼权利、申请执行、评估拍卖、实施公务活动、裁判文书等审判重要环节上依法公开。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对法院重大事项及主要工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制定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方案,开展与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的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参与执行听证、参与案件调解等,对他们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办理、认真回告。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从人民群众的投诉,涉讼信访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入手,发现和严肃查处队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落实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于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和有违司法公正的人和事,有一件查一件,查实一件,处理一件。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以严格的纪律、良好的作风确保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
有关用语说明(仅供参考)
1、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法定不予受理的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此类案件在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
2、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此类案件在市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一般在基层法院审理。
4、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
5、再审:是指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6、减刑假释:“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根据其良好表现说明无再犯新罪的情况下,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7、证据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活动。
8、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9、发回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判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而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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