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现就报请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市1990年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中的一些条款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如第十九条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有权决定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这与监督法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定不一致。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监督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以上说明,请连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一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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