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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09-21
 

——2006年11月29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潘国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议对修改工作予以肯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趋于完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够适应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武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和谐的需要,可以提请本次会议表决。11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 根据审议意见,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第五项修改为“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的工作网络”。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决定”修改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不得非法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及其经营者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五、根据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规章”后增加“和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删去第二款“申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审查”中的“本级”二字。

  六、根据审议意见,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违法”二字。

  七、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造成影响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前通知相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向其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删去第三项中“行政法规”前的“行政”二字,将第四项修改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听证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八、根据审议意见,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合理批评、建议”前的“合理”二字。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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