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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主任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2006-12-12
 

——2005年11月22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吕金芝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主任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主任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1988年6月24日制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1991年1月26日制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1988年4月9日制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已经十几年了,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制定时间较久,其间国家相继颁发和修改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加之十几年来人大工作的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致使这3个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今年以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若干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先进性教育中征集到的工作改进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对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起草了包括这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定和新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根据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由主任会议审定。2005年11月7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9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作出决定,将原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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