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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市人大代表工作者活动的方案
2006-12-12
 
   为了激励我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同时促进人大代表工作者认真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4月下旬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市人大代表工作者。
   一、评选名额
   (一)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100名;
   (二)评选表彰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12个;
   (三)评选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工作者30名。
   二、参评对象
   (一)本届市人大代表;
   (二)本届市人大代表小组、专业小组;
   (三)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者和市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员。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市人大代表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代表职责,自觉履行代表义务,有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政治责任感;
   2、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议政能力强;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专业)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调查、走访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各项活动,发挥作用好;
   4、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受到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先进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基本条件
   1、认真组织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闭会期间小组活动制度健全,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每年活动不少于4次,内容充实,代表出勤率高,效果明显;
   3、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调查和视察,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优秀市人大代表工作者基本条件
   1、热爱人大代表工作,熟悉人大代表工作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人大代表工作任务;
   2、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周到细致,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3、在为市人大代表服务的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人大代表肯定。
   四、表彰对象的产生及表彰办法
   (一)表彰对象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产生。优秀市人大代表的人选由代表小组推荐或代表自荐,区人大常委会、武汉警备区政治部集中审核;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工作者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武汉警备区政治部推荐;优秀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推荐;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优秀市人大代表工作者的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推荐。表彰对象的推荐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集中,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表彰的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拟表彰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名单在原选举单位公示。
   (三)表彰对象的事迹材料,由推荐单位负责整理(2000字左右),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四)对表彰对象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由市人大常委会通报表彰。
   五、几点要求
   (一)各区人大常委会、武汉警备区政治部、市人大代表小组要高度重视,把评选的过程作为争创的过程,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早作出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保证评选表彰活动顺利进行。
   (三)推荐人选名单和事迹材料(包括自荐材料)于2006年2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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