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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说明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12-12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能源、交通、科技、水利、教育以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如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我市每年人大、政协两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都对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我市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看,今后我市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还将不断加大,同时政府投资一般多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有效地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减额一般在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左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施审计,一是有利于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成本造价,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二是有利于评价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责任的情况;三是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四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由于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没有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审计监督的作用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上还难以完全体现,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和项目审计的具体内容、项目审计监督措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为此,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3日通过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下面,就报请批准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审计范围的问题。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面审计的仅占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的10%~20%左右。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仅依靠审计机关的现有力量还难以做到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覆盖。为了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的立法宗旨,条例一方面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部进行审计的原则,另一方面从制度安排上作了划分,分别在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失实或者发现有违法、重大违规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立项进行审计。”
   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辖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辖,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鉴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以及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现实情况,并参照深圳特区、洛阳市的相关地方法规,条例第三条按投资来源对审计管辖作了明确规定:“投资来源是市本级资金或者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投资来源是区级资金或者区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
   三、关于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问题。条例在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也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是在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了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期限:“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二是在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具体做法:“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三是在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详细规定了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相关罚则。
   四、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问题。针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特点和现状,尤其是审计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与此相应,在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中规定了相关的监管内容:“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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