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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报(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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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2006-12-12
——2003年2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潘国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原《议事规则》是于1987年11月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十多年来,该规则对规范常委会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重新制定《议事规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原《议事规则》试行十多年来,国家陆续制定或修改了一些涉及常委会议事活动的法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尤其是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活动主要法律依据的地方组织法,于1995年2月28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增和修改了许多内容,如增加了有关罢免案的具体操作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办法,将“撤换”改为“罢免”。预算法增加了预算调整及决算需报常委会决定等内容。这些新的规定需要在议事规则中加以体现、细化。
二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监督条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常委会议事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也作了一些新规定,有必要对原《议事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是自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先后制定了监督条例、预算监督条例、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人事任免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常委会的议事活动也作了一些规定,有必要将相关规定充实到《议事规则》之中。
四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诸多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方面,政府正在酝酿并已陆续出台了一些重大改革措施。这些都属于重大事项的范畴,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因此需要对议事范围进行调整,加以扩展。
另外,一些外地人大近年制定的相关规定,也为我市重新制定《议事规则》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综上所述,为保证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常委会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重新制定《议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法规工作室对重新制定《议事规则》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分别召开了机关相关部门和各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座谈会,征求了修改意见。在认真分析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起草了《议事规则(草案稿)》。此后又多次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了修改。元月23日,秘书长会议听取了起草情况的汇报。元月27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汇报,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元月29日,中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武汉市委作专门请示,市委原则同意常委会党组意见。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总体情况。原议事规则基本内容和结构是可行的。这次重新制定,保留了原规则的大部分条款,对少数条款作了修改,删去了一条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了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准则,扩大了议事范围,对会议议程草案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表决程序进行了完善,丰富了质询程序,并将其单列一章进行表述等。同时,根据常委会会议举行的程序,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原议事规则的逻辑结构进行了调整,按总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发言和表决、附则排列,共七章三十九条。
2、关于议事范围。草案第十五条共列出二十一项需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与原议事规则相比,增加了五项,即第三、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这些新增重大事项,都是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机关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理当属于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为了防止列举不全、漏掉应该审议和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项作了兜底的规定,即“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关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均为法定监督手段。为了保障行使质询权,草案将质询单列一章,规范了质询的程序,限定了质询的内容,即“质询内容必须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规定了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答复会议、发表意见,以及质询案的撤回等内容。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增加了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的相关内容。鉴于上位法对这几项监督手段已有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
4、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相关程序。草案第五条明确了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同时还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建议将议程草案之外的有关事项的讨论列入会议日程草案。这样规定,旨在充分发扬民主,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就自己所关注的事项充分表达意见。
5、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审议结果的处理方式。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后,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常委会作出决议;二是就是否同意报告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三是将审议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办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事规则(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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