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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梅芳等同志任免的议案
2006-12-12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规定,现提请任免以下干部的职务:
   李梅芳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宪文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柯昌信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陈敏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吴东清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赵端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韩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山益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职务;
   免去章志新、罗明举、张方明、鲁胜华、张建国、童庆财、鄂惠忠、鲁国桢、章宝琨、李祚华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院长:周文轩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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