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规定,现提请任免以下干部的职务: 李梅芳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宪文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柯昌信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陈敏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吴东清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赵端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韩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山益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职务; 免去章志新、罗明举、张方明、鲁胜华、张建国、童庆财、鄂惠忠、鲁国桢、章宝琨、李祚华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院长:周文轩 2003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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