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规定,现提请任免以下人员的职务: 陈力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徐正翔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智斌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晓华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宫鲁江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李艺虹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范德浩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叶文华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 干朝端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晓毅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刘树群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 吴令钢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光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谌鸿伟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吴焰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杨俊广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童新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杨林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双利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赵电波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樊晓娟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田宇生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杨绮雯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陈骏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副庭长; 覃兆平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副庭长; 叶伟平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正武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李绪腊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免去潘智勇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职务; 免去程纪茂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叶红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章天赦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敬国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邓书珍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宝祥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职务; 免去付祖义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庭员职务; 免去刘望林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肖文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盛强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江启维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林泽普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潘良胜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院长 周文轩 200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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